索引号: | 014247872073/2022-00260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融媒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未核验“场所码”,这些场所被罚! |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3月30日起,市民进入公共场所前需扫描“场所码”方可进入。“场所码”推行以来,我市各场所积极推广使用,广大市民严格执行“进场扫码”措施,切实做到了“入场必扫,逢扫必验”。
在市区文峰商场入口处,“场所码”被张贴在了门口显眼位置,“南通百通扫码处”几个大字提醒进入商场的人员依次扫码,“现在到哪都要扫码,已经习惯了。”一位市民笑着跟记者说道。
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申领“场所码”41349个,扫码总数517万余人次,为我市疫情防控精准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大部分场所自觉使用“场所码”的同时,公安机关也发现,有极个别场所仍未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进行扫码查验。
案例1:4月9日18时左右,海复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海复镇某日用品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没有组织进店购物的顾客扫“场所码”。
案例2:4月11日16时左右,近海派出所民警对近海镇一水果店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组织进店顾客扫“场所码”。
案例3:4月11日16时左右,近海派出所民警对近海镇一蔬菜门市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对进店顾客“场所码”扫描情况进行核验。
案例4:4月12日8时左右,近海派出所民警对近海镇一水产门市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组织进店顾客扫“场所码”。
案例5:4月11日12时左右,民警在汇龙镇某食品加盟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没有组织进店购物的顾客扫“场所码”。
以上5起案例中的经营主体明知疫情期间“各类场所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的要求,却仍未组织进店顾客扫“场所码”并进行查验,其行为已违反了《启东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通告》中的第二点“各类场所主体须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的要求,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场所码”事关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场所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