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61-0/2015-00018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广新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06-09 发布日期: 2015-06-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文广新局 发布时间:2015-06-0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年来,我省各级广电、经信、国家安全、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管理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问题极易反弹,必须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是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内外敌对势力一直企图把卫星电视广播作为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分裂颠覆的重要工具,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境外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的管理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出实效。各级广电、经信、国家安全、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管理和执法的主体作用,切实担负法定职责,下决心抓实、抓好。

二、切实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职责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进行执法。

经信、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管理工作。按照《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的对接工作,实行产品许可证和“专产专营”管理制度。质监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服务机构,该产品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经信、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产品订单、产量以及产品去向等情况。对无许可证非法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和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行为,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商户以及无照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行为;加大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企业和个人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等违规推销行为;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的日常监管。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线索的查处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积极搜集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相关线索,对相关案件开展侦察,并依法进行处理,及时予以通报。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装和使用领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执法检查。对未经许可非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业务、未按许可证要求接收境外卫星电视、非法接收禁止在我国落地传播的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进一步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的监管力度,禁止未经许可擅自通过有线电视网络非法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三、加强协调配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工作与“净化舆论环境”、“扫黄打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打击“三无”假冒伪劣产品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各环节的联合监管,积极落实“源头治理、上下联动、闭环管理、形成合力”的综合治理策略,全面推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地方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尤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线索,要及时通报、会商和查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定期召集协调会,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调,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转办查处等方面密切协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考核力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下级部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项目中,建立责任考核目标,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管理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坚决落实到位。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及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