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来源: 王鲍镇社会事务办 发布时间:2020-03-04 14: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南通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产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且需要长期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一般残疾人分别按照低保标准的35%和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以外的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分别按照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三)审批程序

1.自愿申请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可向户籍(辖区)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残疾人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受理审核

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申请,提供和指导填报《启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启东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时间节点收集、汇总本辖区申请残疾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传市民政部门审核比对;按照《启东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镇级资料收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

3.复核确认

市民政局收到各镇(园区、街道)审核上报材料后,首先递交市残联和人社部门进行残疾等级类别、社会福利保障个人津补贴等情况审核,然后根据镇级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认定,汇总形成复核认定意见,递交民政会办认定审批。审批后对拟享受对象进行三级公示。无异议的享受补贴待遇。

(四)申请所需材料

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收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授权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五)审批时间安排

为了便于同残疾评定和低保审批等季度工作的衔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每季度认定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为个人申请月,第二个月为镇级调查审核月,第三个月为市级汇总确认月。在每个审批认定周期内,不论申请时间早与迟,补贴的起发时间从季度第一个月起执行。

临时救助

(一)享受条件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规定。

3.否定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4.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园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说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镇街(园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请人授权,通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等信息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三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调查

镇街(园区)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镇级审批

  镇街(园区)根据调查后上报的申请材料作出给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救助,确定救助金额,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大额救助,确定救助金额、组织民主评议、公示反馈无异议,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市审批

市民政局职能科室对镇街(园区)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调查审核形成建议方案,局救助领导小组会办审批,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审批结果在市民政局、镇街(园区)、村(居)民委员会三级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残疾是指持有残疾证的对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60周岁以内患有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指如下情况: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胃全切除或全结肠切除、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等。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生活所需的主要经济来源,自己无法解决基本生活。无法定赡养人是指无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例如父母从小领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给付了一次性赡养费。是否就是无法定赡养人呢?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况老人其子女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养子女给付的赡养费消费完毕时,还能继续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所以这种对象还是不能否享受五保待遇。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是指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孙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或失踪及被判无期徒刑等情况;无抚养人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物质条件无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其提供;无抚养能力是指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或失踪及被判无期徒刑等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扶养人是指下列三种对象:一是配偶之间;二是父母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有为未成年弟妹的生活、学习提供条件的义务;三是父母死亡后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其有扶养义务。反之就是无抚养人。无扶养能力是指配偶或兄弟姐妹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或失踪及被判无期徒刑等情况。                                

)办理农村五保供养的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供养协议、五保待遇申请申批表、一寸照片2张;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受理材料后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一周内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园区)审核。                             

镇(园区)应当自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于每季的第二个月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村民委员会。                                  

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查看村民委员会的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每季审批一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镇(园区),并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材料的申报时间:每季的中间月份月底前(2月、5月、8月、11月)上报材料,迟报概不受理。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的原则是自愿选择、属地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本区域内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五保对象不得集中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由中心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同时中心敬老院与镇(园区)、村民委员会及集中供养对象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理必须征求其本人的意见,不得强行转让和收回。选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各镇村要落实好包护人,照料好他们的生活。对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分散五保对象,要落实好包护经费,包护经费在镇散居五保统筹经费中列支。镇、村要与散居五保对象和包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散居五保的住房不能有危旧房,住房内要有电灯和自来水。

)五保对象变更供养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分散供养改集中供养。一是五保对象本人提出变更申请,二是村委会和镇政府分别提出意见,三是中心敬老院调查核实,四是民政局审批。

2.集中供养改分散供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五保对象入院后,发现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二是五保对象入院后,经过一段时间后还是不能适应集体生活的。对这两种对象应及时改为分散,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事故。这需要各镇妥善地做好安置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本人向所在敬老院提出申请,二是所在敬老院、镇分别提出意见,三是民政局审批。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档案由乡镇管理,集中供养的档案由中心敬老院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核销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有以下情况:

一是自身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如原来属于残疾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通过康复治疗,功能得以康复,能够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不再属于残疾人。

二是自身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如经过康复治疗具有劳动能力,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了较大的补偿金,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三是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高龄老人尊老金

发放范围:启东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

发放标准:年满百岁(99周岁)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每月发放300元尊老金;90~98周岁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除外),每月发放100元尊老金;80~89周岁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尊老金。

申报期限:每月新增的年满80周岁且户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须于当月15号之前,由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如由代理人办理,还要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发放方式:每月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