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加快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来源: 王鲍镇农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0-03-05 09:4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南通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2019年加快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质量兴农,推动乡村产业兴旺

(一)培优扶强经营主体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5万元、2万元。对复评并保持原级别的农业龙头企业补助1万元。被评为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争先创优先进单位的企业补助2万元。

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对所有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开票销售、品牌建设、固定资产、参与企业动态监测报表数据质量、带动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评打分,依排名高低顺序,对综合竞争力前十强的企业予以奖励,前两名分别奖励8万元,第三、四、五名分别奖励5万元,其余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凡在省级以上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成功挂牌的,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产业化联合体,凡成功创建省级、南通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每个分别补助3万元,1万元。

3. 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3亿元、1亿元、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且与前年相比增幅超过8%的,分别补助20万元、15 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4.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当年农产品出口额150—250万美元且增幅在30%以上;出口额250—500万美元且当年增幅在20%以上;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取得自营出口权,当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外向型农业企业,每个企业补助8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建设,凡成功申报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出口示范基地(区)称号的龙头企业,每个补助10万元。

5鼓励农产品加工新建项目。采用本地四青作物、水产、粮油等农副产品为生产加工原材料的项目,当年新建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实际投入3000万元以上,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并基本安装到位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6.扶持鼓励发展示范家庭农场。对当年成功申报并获得省级、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每个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

7.鼓励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及相当级别荣誉称号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完成南通合作社综合社试点的每个补助2万元。完成南通合作社“示范教育培训”基地创建的每个补助2万元。

8.开展供销社基层社建设活动。鼓励为农服务社长效化管理,提档升级二星级社升三星级社各社补助3000元。承担农药零差价销售网点业绩前20名各奖励5000元。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9. 鼓励发展优质稻米。对连片种植水稻5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四年以上并在启东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家庭农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另行发文。新发展200亩以上的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种植面积占比大于60%的,每个示范基地补助10万元。

10.鼓励申报省级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对照《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验收办法》(苏农园〔2015〕8号),申报单位通过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3万元。

11.鼓励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建设。当年认定为农业农村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含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每个补助5万元。通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的,每个补助1万元。认定为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

12.鼓励“一村一品”农业特色村(镇)建设。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的,每村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扩大特色村专业特色经营的生产规模,提升专业村建设档次。

13.建办启东农产品上海专销店。在上海街区建办启东农产品上海专销店(区),面积达20平方米,经营时间至少三年,每个店每年补助5万元,连补三年。

(三)培育打造质量品牌

14.“绿色优质农产品”补助。通过“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认定,每个补助3万元;绿色食品证书每个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财政补助不超过5万元;通过备案核查的有机农产品基地证书每个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财政补助不超过5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集体商标等区域公共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获得省级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认证的,每个补助2万元。

15.鼓励发展休闲品牌渔业。获得国家级休闲品牌渔业称号的,每个补助10万元。

16.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当年被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企业的,每个奖励2万元。

17.优质农产品、休闲农业和农机推介补助。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参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外省(除上海)、本省(包括上海)和南通市内展示展销的分别补助1万元、5000元和3000元。农机生产企业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农机展销的,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四)发展休闲创意农(渔)业

18.规范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创意农业。重点支持获得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四星级以上企业,当年新建的能够发掘传承农耕历史文化、传统民间技艺和农业文化遗产的主题创意农业、休闲农业项目,优先列入上级项目补助。对被评为省级创意休闲农业系列乡村的行政村,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被评为南通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精品景点的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三至五星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4万元、5万元。

二、提升装备水平,培育乡村发展动能

(一)提档升级农业园区

19.重点发展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启东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南阳、海复)建设,市财政资金重点用于相关农业项目建设。新建玻璃温室(含电动遮阳、加降温设备、自动喷滴灌系统及环境条件监测等物联网系统)生产高档种植项目,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50元,单体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新建的塑料智能温室(含电动遮阳、加降温设备、自动喷滴灌系统及环境条件监测等物联网系统),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单体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0.鼓励申报上级项目。市级以上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园区和重点农业项目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复垦整治、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等上级项目资金优先申报。符合上级补助政策的设施农业项目,必须积极申报上级项目,否则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成功获得上级补助的设施农业项目,市在统筹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另行给予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其中申报中央、省项目的每亩补助500元,申报南通市项目的每亩补助200元。

21.扶持“三个全覆盖”试点工作。对南通市级试点镇按照南通补助政策和验收办法实行补助。对市县两级试点村新组建的社会化服务联盟,经年度评审考核合格后实行补助,其中村集体独立经营的,每个补助20万元;村集体为主经营的,每个补助15万元;村集体为辅经营的,每个补助10万元。

22.扶持“新型合作农场”建设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新型合作农场推进村级集体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启办发〔2018〕91号)执行。

(二)加快农机装备建设

23.继续做好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围绕“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工作重点,凡列入《启东市地方特色农机购置补助目录》的农机具,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购机补贴,全年补助计划总额180万元。对本地特色产业“四青作物”收获环节适用农机具实行专项补助(方案另行下发)。农户及农机合作组织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农机的,给予所付利息50%的补助。

24.当年新获得南通市、启东市级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农机实物补助

25.支持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县的创建工作。对当年新建水稻供育秧点、水稻机插秧面积实行定额补助(方案另行下发)。对当年新购的水稻插秧机、高效植保机继续按启农委〔2018〕73号实行补助,并将无人植保飞机列入高效植保机专项补助范围(方案另行下发)。对新建或改造的粮食烘干中心(点)进行补助。达到规定的建设条件和标准的粮食烘干中心(点),经建前申报、批准及建后通过验收,给予每台7.5万元的补助;选购热泵型粮食烘干设备的,给予每台10万元的补助(方案另行下发)。鼓励新型合作农场、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发展食味稻米加工,对相关机具实行专项补助(方案另行下发)。

26.农民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R照、S照、T照、G照的,给予1000元的补助,取得H照、K照的,给予600元的补助。

27.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研发创新。对当年度研发并取得省级(含)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具,每种机型补助5万元,每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发展现代高效渔业

28.提高渔民生产技能。渔民参加海洋捕捞技能培训,取得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补助300元,取得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补助600元。

29.鼓励池塘标准化建设。按照池塘标准化要求新建或改造养殖池塘,并实施池塘健康养殖类型的,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1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三、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一)优化提升农村环境

30.推进人居环境整治。获评南通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镇(区)的补助10万元。获评南通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的,补助5万元。获评南通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示范镇(区)的,补助10万元。获评南通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示范村的,补助2万元。获评省级水美乡镇的,补助5万元。获评省级水美村庄的,补助2万元。按照三星级康居村庄标准完成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并通过南通市验收的,补助5万元。

(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31.积极推进高标准农村水利建设。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2019度农村水利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18〕105号)实施补助。

(三)综合利用废弃资源

32.全面完成畜禽粪污整治。对当年完成畜禽粪污清理整治总任务的,按《启东市2018年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考评奖补办法》(启政办发〔2018〕121号)实施补助。完成田间蓄粪池建设、生猪粪污社会化有偿服务组织建设任务的,按有关文件给予补助。强化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建设,对供气单位给予后期管理补助,以用户年使用沼气数量为依据,每立方米补助1元。按照上级工作目标,经批准实施沼气并网发电项目,达到5000立方米的每个补助60万元。

33.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种植者,经申报、验收后,每亩补助20元。对建成连片200亩以上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方且示范方面积达到机械化还田面积10%以上的镇(园区),给予每个示范方5000元补助。

34.鼓励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各镇区建立一个总面积300亩以上的地膜回收示范点,每个示范点政府扶持资金5万元,由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

35.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启东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启办发〔2018〕92号),对建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中心并投入使用的村,给予总投入50%、总额不超过40万元补助。

四、推动改革创新,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一)加快适度规模经营

36. 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新增土地集约经营(从分散型到集约型)、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划内、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项目,给予村补助50元/亩,给予本地新型经营主体补助50元/亩。

(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37.鼓励开展“一村一品一网店”电子商务专业村建设,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村的每个行政村给予6万元补贴。

(三)创新创优项目管理

38.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启发〔2018〕41号)实施补助。

39. 鼓励申报农业科技成果。以第一完成人申报,获得国家级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丰收奖或省科技进步奖的,每个技术成果补助10万元。以第一完成人申报,获得省级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或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每个技术成果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3万元。以第一完成人申报,获得南通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或南通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个技术成果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0.3万元。

40.创新工作补助。参加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在全国、省、南通获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相关规定

41.以上所列款项中,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及上级相关奖补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有齐全的财务核算体系,提供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取消并追回所有财政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42.所有项目采取建前申报、建后验收、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建前申报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经获批验收合格后方可补助。设施棚架补助资金按5:3:2分三年补助到位。

43.对凡享受过国家、省、南通市和启东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使用年限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通过验收的,一律取消补助。对在使用年限内随意拆除棚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市财政在镇(区)财政经费中扣除原所享受的补助资金,并与项目申报挂钩。

44.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承担财政项目或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是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单位。

45.对未参加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序时进度要求及时申报数据的企业,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46.凡本文件所涉补助事项,应及时由所在镇(区)组织建设单位实行建前申报,并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必要时通过专家会审等办法进行审核,经会审未取得许可的不予补助。

47.市有关部门牵头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奖补项目不必要的重复申报、重复建设,杜绝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行为。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财政扶持项目的绩效。

48.对所有过程性补助,一般均采取分阶段兑现办法给予补助。

49.对补助的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以及为项目建设所支出的费用。

50.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