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08-00031 | 分类: | 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08〕46 启财行〔2008〕12号 | ||
成文日期: | 2008-05-12 | 发布日期: | 2008-05-12 | 有效性: | |
名称: | 启东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提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提高“三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和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元月起,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对象
1.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在乡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3.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4.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
二、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1.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镇(乡、街道、开发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5元的标准建立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其中,400元用于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5元用于优抚门诊。
2.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一)住院:
1.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0元提高到60000元。
(二)门诊:
门诊医疗费。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50%,每人每年累计门诊限额由350元提高到400元(含定额补助)。定额补助200元的对象,门诊费用报销200元;定额补助150元的对象,门诊报销250元;定额补助100元的对象,门诊报销300元。
门诊费用报销限一级以上医院及下设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用药目录仍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药物目录》。
四、其他事项仍按原标准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 东 市 卫 生 局
二ΟΟ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