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17-00075 | 分类: | 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17〕69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
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园区、街道)人武部、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201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苏政发〔2013〕161号《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之精神和
我市从2017年起,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每年由民政局统计测算后统一通知各镇、园区、街道。
我市从2017年起,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测算基数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倍的标准计算。
上述经费由原渠道支出。
启东市人民武装 部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