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08-00030 分类: 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启民发[2008]98号
成文日期: 2008-12-22 发布日期: 2008-12-22 有效性:
名称: 启东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工作的通知
启东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3-05-15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切实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定期补助工作,根据《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待遇的对象、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规定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

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在其档案中有确切记载或有原始病历,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上,目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旧病经常复发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

二、慢性病病种

(一)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疾病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者;

(二)两个节段以上(含两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强直性脊柱炎;

(三)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影响功能者;

(四)肺叶切除术后,肺气肿,肺结核未愈者;

(五)胃、肠部分切除术后;

(六)肝部分切除,慢性肝炎;

(七)慢性肾炎,肾结石术后;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因心肌炎导致心脏扩大者,风湿性心脏病;

(十)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

(十一)糖尿病;

(十二)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的。

三、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个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服现役期间档案中有原始病历证明或部队团以上医疗单位原始病历;

3.当年度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医疗诊断书和化验单;

4.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城镇退伍军人须提供失业证;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所在村(居)委会在上述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如申请人确系无工作或无稳定收入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村(居)务公示栏张榜公布7天。对无异议的,领取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审批表》,经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后,相关材料上报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

(三)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在此基础上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进行走访调查,查清申报对象在部队患病情况及现在身体状况、家庭困难现状、回乡后治疗情况等。走访调查对象要求具有代表性,包括村(居)组长、群众、党员干部等。

2.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综合材料,镇(乡)、街道集体评议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确认符合定期补助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局。

(四)市局对各镇(乡)、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地镇(乡)、街道。对拟享受定期补助的对象,在镇(乡)、街道、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审批下月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及民政部门形象的大事,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村(居)委会、镇(乡)和街道要对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一律停止享受定期补助,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工作,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擅开政策口子。

(二)取证材料如系复印件的,须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否则无效。申请人退出现役后部队出具的证明,一律不作为依据。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申报和审批工作,每年度审批一次。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审核审批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符合条件的对象于当年71日起享受定期补助。

(四)对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因故未在部队评残,回乡后残情加重,可向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评残手续。

(五)实行动态管理。镇(乡)、街道每季一核,定期补助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市外,停止发放补助金。

(六)加强资料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市、镇乡(街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档案,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定期补助工作。
   
五、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