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13-00012 | 分类: | 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13〕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5-08 | 发布日期: | 2013-05-0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启东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报销比例
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报销比例从65%调整到75%;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比例从70%调整到75%;三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报销比例从80%调整到85%。
二、调整支付限额
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年支付限额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同步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 东 市 卫 生 局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