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园区、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通民发〔2015〕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民发〔2015〕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1.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2.“两参”退役人员;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调整标准
1.参照基数。按照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南通市市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57560元)。
2.调整比例。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比例为31%―13%(详见附件1)。“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比例为12%(详见附件2)。
三、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做好工作,抓紧落实,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发放到相关的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计发比例及标准》
2.《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计发比例及标准》
启东市民政局启东市财政局
201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