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17-00004 分类: 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启民发〔2016〕120号
成文日期: 2017-02-03 发布日期: 2017-02-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17 09: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园区、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通民发〔2016〕1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3);
   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标准(见附件4);
   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5);
   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见附件6);
   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7-8)。
   二、凡战争年代立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的立功荣誉金标准为:三等功360元、二等功480元、一等功及以上的60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已故领取定期定量补助的无固定收入老复员军人(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步调整。
   三、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调整为410元。
   四、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五、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抚恤补助金应高于同类人员标准的20%,凡属此类对象的需报优抚安置科备案。双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应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六、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96号令《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2015年起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在每年春节和烈士纪念日各发放一次抚慰金。2017年标准为4554元,每次发放2277元(不低于当地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的15%)。
   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八、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工作、抓紧落实,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一
   3.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二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表
   5.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6.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8.“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