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民财[2011]15号、通财社[2011]42号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原领取保健金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金和“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原领取保健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附件1)。
二、提高“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附件2)。
三、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工作,抓紧落实,确保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