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13-00041 分类: 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启民发〔2013〕119号
成文日期: 2013-08-19 发布日期: 2013-08-19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3-11-28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启东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75%给予补助。
    本通知自医疗保险实现南通市级统筹之日起实施。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 东 市 卫 生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