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13-00041 | 分类: | 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13〕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8-19 | 发布日期: | 2013-08-19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启东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75%给予补助。
本通知自医疗保险实现南通市级统筹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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