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14-00001 | 分类: | 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13〕153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2-30 | 发布日期: | 2013-12-3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通民发[2013]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8)。
二、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抚恤补助金应高于同类人员标准的20%。凡属此类对象的需报优抚安置科备案。双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应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三、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工作,抓紧落实,确保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一
2.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二
3.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6.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7.“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