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20681MB1558452C/2025-00072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号: | 启退役军人发〔2025〕9、10、1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惠细则(试行) | ||||
为切实做好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及《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22〕23号)、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苏退役军人规〔202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优待定点医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
1.退役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
4.现役军人及家属(配偶、本人父母、子女);
以上优待对象凭身份证、医保卡和本人优待证(含“通通优”拥军卡)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官证、军人保障卡,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或人武部证明材料、军人军属保障卡享受优待服务。
二、门诊优惠
1.免普通门诊诊察费。
2.门诊化验费、检查费、诊察费、治疗费、手术费(不包括药品、耗材等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优惠5%,补助部分到财务科手工结算。
三、住院优惠
住院患者住院治疗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每次补助40%,补助部分到财务科手工结算。
四、体检优惠
个人体检按收费标准八折优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单位集中组织的团体体检,按招标价格执行。
五、其他优惠
1.开通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置醒目标识,优待对象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的“六优先”服务。
2.优待对象医疗优待保障遵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工伤病人、其他不列入医保支付的情况不列入优惠范围;优待对象实行优待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优惠政策;医疗就诊发票只在当年度享受优惠。
以上优待内容从202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相关解释权归启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所有。启东市人民医院于202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