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08-00017 | 分类: | 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08]95 启财行[2008]18号 | ||
成文日期: | 2008-12-22 | 发布日期: | 2008-12-22 | 有效性: | |
名称: | 启东市人武部启东市民政局启东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现役军人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启东市人武部启东市民政局启东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现役军人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标准不低于4700元。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标准不低于4400元。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每年年终时一次性发放。
四、启东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其一次性奖励金为:荣立三等功的不低于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优秀士兵不低于5%,连续两年以上优秀士兵为10%。
上述经费由原渠道支出。
启 东 市 人 武 部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