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启东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03: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证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公开,又要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单位的负责人是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的拟公开政府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保密委员会审查的,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依申请公开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文字材料)应当报公开办统一备案。

第八条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公开办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及时登陆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涉密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分管局长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公开办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