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86-1/2008-00036 |
分类: |
税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地税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08-04-28 |
发布日期: |
2008-04-28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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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税收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
税收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来源: 地税局
发布时间:2008-04-28 00:00
累计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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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处罚工作流程1目的规范各类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提高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效能。2适用范围适用于启东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3职责和权限3.1税务分局/征收股/发票管理岗位、征收开票岗位、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征管科/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岗位对发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负责违章信息的登记。3.2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根据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采用适当的处罚程序,负责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选择恰当的处罚种类,提出处罚建议,提交有权审理部门审理;负责处罚事项的告知,制作处罚文书,传递相关资料等。3.3市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停止出口退税、阻止出境、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达3万元(含)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3.4稽查局/审理小组负责集体审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非法印制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1000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中2000元以上的罚款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3.5税务分局/审理小组负责集体审理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暂扣或者吊销税务登记证或发票领购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非法印制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3.6税务分局/综合股/业务综合事务岗位、稽查局/审理股/审理岗位审理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将《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分别报税务分局/分局长、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3.7税政科/法制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行政处罚的书面听证申请;负责犯罪案件的移送。3.8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执行股/执行主办岗位负责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送达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法提请实施强制执行措施。3.9税务分局/征收股/征收开票岗位负责按规定开具罚款收据,组织罚款入库。3.10税务分局、稽查局/综合股/综合事务岗位负责罚款入库情况的查询与统计,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存入征管资料“一户式”档案或税务稽查案件卷宗。4工作流程
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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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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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征收股/发票管理岗位、征收开票岗位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征管科/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岗位 |
税务分局/征收股/发票管理岗位、征收开票岗位,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征管科/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岗位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列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违章信息登记。(1)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2)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3)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4)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全部的银行账号的;(5)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擅自损毁、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7)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和凭证的;(8)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的;(9)纳税人故意在经营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的;(10)纳税人逾期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11)纳税人欠税后,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12)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的;(13)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税款的;(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催缴仍逾期不缴的;(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逃避、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16)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私售、倒买倒卖或者借用发票的;(17)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的;(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违法违章行为。 |
违章信息登记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
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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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岗位实施岗位 |
根据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现岗位或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岗位,采用适当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1.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纳税人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简易处罚程序:(1)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处罚程序:①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②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③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④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⑤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⑥对于须经税务机关领导批准的行政处罚,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审查批准的,在实施处罚后应补办有关手续。3.一般处罚程序:(1)适用范围:案情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2)处罚程序:①立案;②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获取证据;③审理;④告知与听取意见,制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⑤处罚决定;⑥处罚执行。4.听证程序: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具体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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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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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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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 |
1.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在对违法违章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先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进行书面警告。2.简易处罚程序,需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提请行政处罚,分别报有权审理部门审理。3.一般处罚程序,应立案调查,具体执行《税务稽查控制程序》、《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流程》。4.调查取证的违法违章行为事实均要有经纳税人确认签字,调查取证结束后,2日内写出“调查(稽查)报告”,内容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址、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情况、日常纳税情况等);(2)违法违章事实;(3)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罚款的数额等。 |
(1)税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3)调查(稽查)报告(4)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 |
(1)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管理制度(2)税务稽查控制程序(3)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流程(4)日常检查管理工作流程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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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 |
根据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性质、程度,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正确选择以下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提出处罚建议,提交有权审理部门审理。(1)警告(书面形式发出),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等;(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非法印制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4)停止出口退税权;(5)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6)暂扣或者吊销税务登记证或发票领购簿;(7)阻止出境;(8)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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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4.5 |
NY |
税务分局/综合股/业务综合事务岗位稽查局/审理股/审理岗位税务分局、稽查局/审理小组税务分局/分局长稽查局/局长市局/分管局长市局/审理委员会 |
1.审理权限:(1)税务分局/综合股/业务综合事务岗位、稽查局/审理股/审理岗位审理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将《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分别报税务分局/分局长、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2)税务分局/审理小组集体审理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暂扣或者吊销税务登记证或发票领购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非法印制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3)稽查局/审理小组集体审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非法印制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1000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其中2000元以上的罚款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4)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停止出口退税权、阻止出境、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达3万元(含)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执行《南通市地税系统重大案件审理操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流程》。2.审理内容:(1)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2)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4)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3.审理程序:(1)在《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上登记审理台帐;(2)审理过程应做好审理记录;(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记录,做好《陈述申辩笔录》;(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建议补充调查取证;(5)审理终结后,制作“审理报告”。 |
(1)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2)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3)审理记录(4)陈述申辩笔录(5)补充调查(稽查)通知书(6)审理报告(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1)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管理制度(2)涉税大案要案报告工作规范(3)南通市地税系统重大案件审理操作规程(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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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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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执行股/执行主办岗位 |
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执行股/执行主办岗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义务,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下列内容:(1)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2)当事人的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3)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5)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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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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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科/法制岗位 |
1.对公民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时,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税政科/法制岗位负责受理;3.听证日期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确定,并通知当事人;4.听证的程序,具体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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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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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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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综合股/业务综合事务岗位稽查局/审理股/审理岗位税政科/法制岗位 |
税务分局/综合股/业务综合事务岗位、稽查局/审理股/审理岗位、税政科/法制岗位自收到审理结论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罚决定书: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税务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5)不服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盖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2.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编制《税务处理(稽查)结论》;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具体执行《涉税案件移送工作流程》。 |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税务处理(稽查)结论(4)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1)涉税案件移送工作流程(2)税务文书送达工作规范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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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征收股/征收开票岗位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综合股/执行主办岗位 |
1.税务分局/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综合股/执行主办岗位收到处罚决定文书后,2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税务分局/征收股/征收开票岗位组织罚款入库。2.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的,税务分局/征收股/征收开票岗位按规定开具罚款收据。3.经催缴逾期仍不缴的,2日内制作“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表”,提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4.收到同意实施强制执行的意见后,应在10日内执行完毕。5.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强制执行终结,制作《强制执行报告》。 |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表(2)强制执行申请书(3)强制执行报告 |
(1)税务文书送达工作规范(2)税收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
序号 |
工作流程图 |
责任部门/岗位 |
控制方法 |
表证单书 |
相关文件 |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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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稽查局/综合股/综合事务岗位 |
税务分局、稽查局/综合股/综合事务岗位对罚款入库情况进行定期查询与统计,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存入征管资料“一户式”档案或税务稽查案件卷宗,收集整理的文书资料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料;(2)当事人被检查年度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及欠税资料;(3)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材料;(4)审理的结论材料;(5)通知、告知文书;(6)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7)听证资料;(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9)处罚执行材料。 |
归档文件编目清单 |
(1)档案管理工作规范(2)征管资料“一户式”归档管理工作规范(3)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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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标准5.1税务分局/管理科/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检查股/检查主办岗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时,根据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采用适当的处罚程序,提出恰当的处罚建议。5.2各级审理部门或审理岗位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审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5.3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还要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得当,不发生一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5.4税务分局/征收股/征收开票岗位、管理股/责任区(行业)税收管理员岗位、稽查局/综合股/执行主办岗位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到位,确保罚款入库率达90%以上。5.5税务分局、稽查局/综合股/综合事务岗位将处罚文书资料及时归档,确保“一户式”档案或案件卷宗符合质量管理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