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848-8/2016-00001 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公告
发布机构: 商务局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成文日期: 2014-01-06 发布日期: 2014-01-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4-01-0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起 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13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