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用水单位: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具有有效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启东市水务局提出办理延续取水申请手续。
需办理延续取水申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有退水的单位,需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5.非法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需要变更其名称的,或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两份);
2.有关取水权转让的相关材料(一份)。
延续取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行的;
2.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
3.取水地点、水源、用途、退水等取水标的发生变化未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4.在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域内,且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要求取水的;
6.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7.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需安装取水监控设施而未安装、拒不执行取用水计划、故意损坏取水监控设施而未修复或更换的;
8.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取水单位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予以注销取水许可证。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自行拆除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取水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查处。
联系人:彭璐
联系电话:0513-83313702
附件:取水许可证(即将到期)明细表附件
启东市水务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