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79-X/2019-00198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水务局 | 文号: | 启水务〔2019〕63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19-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启东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征收和使用的通知 |
各镇(园区)水利站:
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模式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发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文所称水费是指水利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收取的费用。
二、工业水费的计收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相结合。农业及水产养殖水费由各镇(园区)水利站负责收取。所收水费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专款帐户,不得截留、挪用。
三、水费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供用水合同中应当明确: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管护;水费交纳的标准、时间、方式等;收、交费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水费计收应当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实行公示制度,严禁搭车收费和加价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随意免收或减收水费。
五、水费计收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通用发票。农业水费可根据情况开票到镇、村、组、农户。
六、水费主要用于供水经营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水利工程的运行费、维修养护费、大修理费和更新改造等费用;
(二)水费管理单位的人员薪酬、管理费用、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水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供水成本调查、宣传、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和合作以及收费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乡镇水利站、小型水利工程、用水合作组织运行费用的补助;
(四)对水费管理和水费收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经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七、建立健全水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实行水费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水费财务年度预算审批制和财务年审制,确保水费资金安全。
八、水费收取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可通过与受委托者签定委托代收协议,明确收费任务、考核办法、代收报酬比例及支付方式。
(一)农业水费代收报酬的提取控制在实际收费总额的5-8%,非农业水费一般不实行委托代收,如确需实行委托代收的,代收报酬的提取控制在实际收费总额的2-4%。每年根据各镇(园区)水费征收到账情况返还各镇(园区)征收工作经费,水费管理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工作经费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至各镇(园区)。
(二)各镇(园区)工作经费应主要用于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办公费等各项成本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农业水费收缴成本支出,严禁套取、截留、挪用和侵吞。
(三)年底我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镇(园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启东市水务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