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79-X/2024-0016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水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06 发布日期: 2024-08-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下达2024年新增自备水源 取用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4年新增自备水源 取用水计划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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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等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双控行动,确保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节约和保护,本年度起将你单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名录,并在“启东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建档,全面实现一体化在线监管,实行严格的定额(计划)管理。现将计划通知如下:

一、用水计划下达原则与目标(详见附表)

1.严格执行用水定额。以《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江苏省2021年部分行业补充用水定额》《江苏省2022年部分行业补充用水定额》标准作为核算依据,无用水定额依据的,以近年用水加权平均值作为参照;

2.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按照不突破、不顶额下达计划的要求,下达的其年度取用水计划。

二、用水计划管理及要求

1.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后,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挖掘节水潜力,加强节水工艺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回用率,提倡利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

3.自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核实,及时进行计划分解,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1)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

(2)落实部门职责,安排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3)完善“单位取用水管理信息系统”用水台帐资料,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测试;

(4)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分级计量设施并定期落实抄表制度;

(5)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三、用水计划调整原则

1.用水计划增加原则。如有增加用水计划需求,在取水许可限额范围内和不超过用水定额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可于10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加取用水计划的申请;

(1)如存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等。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节水评价资料;

(2)如出现生产、经营及其他用水变化的,应提供能够证明生产、经营等变化的佐证资料。以及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近两年的用水分析材料;

2.用水计划减少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1)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审计的;

(2)未按规定在“单位取用水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用水情况月报表、节水台账资料或者上传内容不齐全、未提供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的;

(3)符合《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中其他调减条件的。

3.年度用水计划被调减的,当年不得再申请增加其取用水计划。

四、用水计划奖惩与执行

1.计划用水户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在正常取用水状态下,年度实际用水量低于下达计划量70%的,下年度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年度用水定额达到先进值或低于用水加权平均值80%的,优先申报创建省级节水型载体;

2.获得省级以上节水载体命名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要求,对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3.计划用水户应足额交纳水资源费,一律不得少交或缓交。对超定额(计划)取用水的,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4.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年审制度,对超许可限额用水的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将吊销取水许可证。对非法取水、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故意损坏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

联系人:沈玺婷 联系电话:83327424

附表:启东市2024年新增自备水源取用水计划下达表;

启东市水务局

2024年8月6日

附表

启东市2024年新增自备水源取用水计划下达表

单位:万立方米

序号

取水许可证号

单位

水源种类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1

D320681S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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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1

1.5

1.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