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79-X/2020-0001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水务局 文号: 启水务〔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下达2020年公共供水用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0年公共供水用水计划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01-21 15: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计划用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和南通市水利局《关于切实 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将以本市2019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在1.2万吨(含)以上的非居民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作为计划用水户名录纳入实行计划管理,并核定了今年用水计划,现予以下达。请各计划用水户认真落实,确保用水计划有效执行。

一、计划用水管理模式

1、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市水务局和市住建局联合下达;

2、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市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做好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及时提供计划用水户基本信息和计划用水户实际用水量统计表;

4、计划用水户应积极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严格落实用水计划,完善三级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用水审计;计划用水户自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应落实并上报节水工作专(兼)职人员及其联络方式(已上报的除外),并由其负责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及时上报用水情况月报表,做好节水管理工作台账等节水工作事宜;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对接,不得以人员变化影响日常管理,否则由此引起的问题由计划用水户担责。

二、公共供水用水计划下达原则

1、计划用水户列入计划用水户名录后,除户名变更、因故破产、新增用户和连续年用水量低于1.2万吨达到二年时间(休眠期)后脱离计划用水管理之外,计划用水户名录一般不再随意变更。

2、按照《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定)》(以下简称用水定额)的规定,今年用水计划的下达是以计划用水户2019年实际用水量上浮10%为基数,并根据用水总量及各单位用水情况下达2020年度用水计划。2020年,市水务局将组织对计划用水户用水情况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调整2020年度的全年用水计划,各计划用水户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相关事项将另行通知)。计划用水户应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如存在下列情况将下调其用水计划: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器具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计量设施安装率不达标的和其他未按要求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计划核减10%

(2)未上报年度用水申请计划和取用水情况总结的存在月用水报表缺报漏报现象的、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和不接受用水审计的,计划核减10%;

三、用水计划确认与调整

1、计划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后,应对用水计划认真核实,及时进行计划分解,落实部门职责。如有疑问在15个工作日内与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核实计划用水指标并按规定进行调整,逾期则依此用水计划。

2、存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根据相关文件提出计划变更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同时取用自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中两种以上水源,因生产工艺要求可在不同水源间调剂,但不得突破计划总量,并及时递交情况说明。

四、用水计划追加调整

计划用水户年内生产经营变化导致用水总量增加的,可能出现超计划用水情况的,于今年9月30日前提出用水计划追加调整申请,并提交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15日内经现场勘察情况和市水务局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追加及具体追加指标的决定。如有本通知第二条第2款第(1)、(2)项情形之一的不予追加调整。

五、计划用水考核

每年1月底前,启东市水务局对计划用水户上年的用水情况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联系人:黄岳辉、倪嵩林 联系电话:83327424


启东市水务局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