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权利
来源: 启东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3-23 15:12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的具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有知悉审计的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依据及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和审计报告内容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权。有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申辩、陈述权。有对审计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处理处罚幅度等内容事项,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申明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四)申请听证权。有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审计处罚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

(五)申请复议、诉讼或裁决权。对审计处罚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提请省人民政府裁决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