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启东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08: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启东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现制定《启东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启东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范围、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结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以启东市审计局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审计执法程序,在法定的审计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审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下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裁量,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六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同或相似的事项,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是已经依法公布的,作出审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必须及时、清楚地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和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促其规范,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八条 本办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其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具体处罚标准。审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对照具体处罚标准执行,处罚标准内容详见《启东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后附)。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应在违法行为的原有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罚(如违法行为达到“较严重”等级的,以“严重”等级所对应的具体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从而达到从重处罚的目的: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应在违法行为的原有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进行处罚(如违法行为达到“较严重”等级的,以“轻微”等级所对应的具体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从而达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目的: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等非主观过错造成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审计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取证,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审计证据。法制科负责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对决定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如实记载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行使和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行使和审查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下列后果的,应根据《启东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事项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事项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或现有标准经实际操作发现有不适当之处的,由审计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部门提出自由裁量标准建议或修改建议,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审定后的新增或修改的自由裁量标准由法制科负责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