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工作实际中存在同一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持不同证件执法、同一执法人员重复领证、持多证执法等现象,影响了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为贯彻实施《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实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推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我市行政执法证件换领工作,前期进行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将证件换领工作与业务培训、资格考试、工作考核相结合,明确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主体,组织为本市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目前市文广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执法证件分批到位,即将组织换发;公安、税务、海关、海事等单位持国务院部门统一规定样式执法证件执法;其他单位暂时持尚未到期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开展执法(到期后统一换发全国统一样式执法证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执法证件管理使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牢固树立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法治理念。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法治社会的执法特征。法治社会要求的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因此,执法主体要明确,执法者的职责和权责要明晰,这就要求,执法者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让接受执法者能感到法治社会的效力,也能看到公正执法,公开执法,公平执法的社会新常态。
毋容置疑,“亮证”对行政执法来说,是一件非常普通但不可随便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说已经是非常习惯“亮证”了。但是在现实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亮证”总有一些不理想或不被执法人员重视的地方:一是在行政执法亮证上,经常出现参加检查的人员一人亮证,其他人不亮证,这种行为常被认为有人出示证件,就履行了亮证程序。二是进入检查现场的工作人员亮证,进入检查现场的领导不亮证,这种行为或被理解为领导是到现场督导行政执法的,不是行政执法。三是当地执法人员亮证,上级执法人员不亮证,这种行为又是理解为是指导基层执法的。这些现象说明仍有不少同志尚未从“法定程序”的角度去认识“亮证”,导致在履行中出现“随便”而不“必须”的情况。
溯本求源,准确把握亮证执法的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明确规定“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明确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上述规定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端本正源,全面提高亮证执法的正确认识。“亮证执法”是法律在执法程序上所作出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强制性程序。法定强制性不具有任何“随便性”和“选择性”,必须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规定“亮证执法”,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个人;代表的是国家管理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体现的是受国家意志约束的管理行为,而不是不受约束的个人随意行为。与此同时,亮证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明,更重要的是国家授予的一种监督管理权力的体现。既然是一种权力,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更应受到当事人的监督。执法证件中所载明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正是国家所授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的体现,向社会与当事人提供监督的依据。不亮证,不向当事人展示国家所授权力与所承担责任,不仅是不认真履行法定程序,而是有意在躲避社会的监督和规避所承担的责任。
二、准确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规定
按照启政发〔2019〕71号文件公布确认的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调查、审核、作出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等。
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启东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启政办发〔2017〕127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做好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工作,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建文明执法窗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职业形象。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既是表明一种身份,更重要的是说明执法的合法性,而且是让人人执法守法,并且要有法治的信念,这样才能让法治的天空更明亮,法治的社会更公平,法治的过程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