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在各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由启东市人民政府颁布。《通知》的出台对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向乡镇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放权赋权,是我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的重要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赋权清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类事项,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要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等赋予乡镇,明确乡镇为权力实施主体。我市在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32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根据基层需求和实际承载能力,经省政府批复后,确定下放54项行政处罚权和2项行政强制措施权。启东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及赋权清单。
二、《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本《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通办发〔2020〕2号)、《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通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 司函〔2020〕46号)、《市政府关于海安等六县(市)区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通政复〔2020〕165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赋权事项,明确了乡镇为权力实施主体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的事项领域。第二部分责任要求:要求各责任主体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动态管理。第三部分工作要求,明确镇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性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等。
四、全市强镇扩权工作的现状
我市自2012年开展向基层赋权工作,吕四港镇经省政府批准,作为经济发达镇承接事权518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事项;2018年,因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后县级权力事项划转以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立改废等因素,对吕四港镇进行二轮放权,调整后事权下放1250项,其中行政处罚1135项。
北新镇、寅阳镇、近海镇作为沿海重点镇“区镇合一”、市级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14年下放事权196项,其中171项市容市貌管理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采取延伸管理模式。
南阳镇作为第二批南通市级中心镇,2016年下放事权63项,未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下放。
五、本次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本次集中54项行政处罚权和2项行政强制措施权放权事项,均由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放。
六、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镇人民政府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镇人民政府:行使对行政区域内“无照商贩”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无照商贩”是指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有权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对全市范围内其他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