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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启政办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启东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30 09:4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南通市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计划核定、聘用指导、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依法独立从事以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上报;

(三)非执法类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四)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技术性工作;

(五)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六)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以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开展行政检查、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工作;

(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六)维持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七)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应当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仪表庄重,用语文明。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职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删除、篡改、泄露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材料;

(五)超出职责范围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活动或者拒不履行、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六)损害公共利益或庇护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七)在行政执法辅助活动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计划,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应当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使用计划范围内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完成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使用计划申报和招聘应当根据《启东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启委编〔2019〕45号)和《关于规范区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启委编〔2020〕1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分级和积分管理办法,定期分析执法辅助人员使用情况,优化岗位职责,调整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镇综合执法局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二)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独立从事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三)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的工作;

(五)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绩效、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辞退、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胸牌、臂章等标识根据国家、省和南通市的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样式,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显著区别。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辅助人员的服装、标志标识根据《关于明确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相关事项的通知》(启综执发〔2022〕3号)附件2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并处理,建立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直接管理、指挥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和指导,制止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粗暴野蛮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等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或依约追偿。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辅助标识、服装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区镇、街道,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两年。

启政办规[20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