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启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3 16:48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和南通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启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启政办发〔20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园区)(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考核管理、报酬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接受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学校、医院)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知名学者、执业律师等。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和各区镇司法所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区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合理配置,忠于事实、坚守法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崇法敬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咨询、审查和监督作用,保障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市司法局适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理论研究。

第八条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九条 市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司法局按照依法、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遴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其他行政机关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原则在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遴选。

第十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三年无复议、诉讼案件的非重点执法部门或其他法律事务较少部门,经部门申请后由市司法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不超过5家律师事务所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团统一提供法律服务,并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教育、卫计、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系统单位,可以采取统一招标、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形式为下属单位统一聘请法律顾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统一招标、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形式为管理单位和所辖村(社区)一并聘请法律顾问,按需指派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研、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法律;

(二)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

(三)熟悉行政机关工作规则和流程;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热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聘期1-5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应签订书面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住所、通信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四)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履职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七)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九)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建议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聘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要求政府法律顾问报告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于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日常工作考核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区镇司法所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单位领导评价,及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反馈情况综合予以评定。

任期工作考核于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组织实施。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加分、扣分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尽职履职方面(40分)

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聘任单位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5分;

3.经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了解,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4.全年未提出一条以上专项建议的,扣10分。

5.未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的,扣10分;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酌情扣1-5分。

(二)服务质量方面(30分)

1.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酌情扣5-10分;

2.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3.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酌情扣1-10分。

(三)规范执业方面(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顾问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查实,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3.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4.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

(四)加分项目(1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聘任单位领导肯定的,每次加5分;

2.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5分以上,不满85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和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考评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质被终止的,行政机关应予解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聘请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到期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评、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事务和相关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规范合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政府法律顾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报酬包括基础法律服务费和复议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

第二十七条 下列法律事务属于基础服务:

(一)就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就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相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四)审查或者协助起草、修改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排查行政执法、民事合同以及其他监管、服务领域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

(六)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各类纠纷;

(七)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非诉讼事务。

基础法律服务费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支付。

第二十八条法律顾问基础法律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全额支付;合格档次的,按80%支付;基本合格档次的,按60%支付;不合格档次的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案件代理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每件3000元至10000元,上诉、申诉案件减半支付;

(二)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每件不超2万元。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按最新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最低比率的50%以下予以支付。上诉、申诉的减半支付。

第三十条基础法律服务费每年结付一次,案件代理费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自行选聘法律顾问的,应根据前三年决策文件审查、风险排查、争议处理、法制宣传等非诉业务和复议、诉讼案件总量、办理质量等法律服务情况,合理评估确定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方式和金额。

采取基础法律服务费和案件代理费相结合方式支付法律顾问报酬的,基础法律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采取经费包干方式支付法律顾问报酬的,不再另行支付案件代理费。

第三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用于安排本级政府及条线规定要求支付的法律顾问经费。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法律服务事务所需支付费用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限额的,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支付。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财政、司法及申请部门共同会商后决定是否准予支付。

镇(园区)有前款情形的,书面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聘请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