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68-5/2020-0013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号: 启委法办〔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0-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12: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启东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启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启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启东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9〕53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裁决机关))

(一)明确行政裁决事项范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全面梳理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行政裁决事项,并在政务服务网上公示。

(二)依法行使行政裁决职权。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时限等受理和办理行政裁决案件,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三)坚持合法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裁决机关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裁决机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裁决程序。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对简单的裁决事项,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四)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有关行政裁决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根据上述程序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围绕申请、受理、通知、答辩、审查、裁决、执行等环节,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制定本机关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确保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五)严格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公示行政裁决信息。行政裁决机关要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要求,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裁决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办理行政裁决信息。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二、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各行政裁决机关)

(七)完善案件办理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案件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裁决意见,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裁决。

(八)建立行政裁决法制审核机制。对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经过法制机构审核,由行政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九)建立先行调解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查清案涉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十)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行政裁决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承担的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和优势特点,鼓励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行政裁决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十一)建立定期培训机制。行政裁决机关要在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行政裁决法律知识的内容,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裁决机关、市法院)

(十二)开展行政裁决试点。将行政裁决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市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建设,实现行政裁决机关接入“江苏司法行政非诉服务平台”全覆盖。行政裁决机关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非诉服务平台,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建立行政裁决在线申请、立案、办理及信息共享新模式。以非诉“四大工程”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资源整合优势,在行政裁决比较集中、案件量较大的部门开展行政裁决试点,探索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行政裁决机制,持续提升行政裁决效能,丰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三)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公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裁决方式化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民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能够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方便当事人作出选择。

四、探索完善行政裁决配套衔接机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法院、各行政裁决机关)

(十四)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应当通知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裁决机关,收到通知后行政裁决机关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矛盾纠纷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评估,或者对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意见和调查结果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依据。

(十六)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事实的除外。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裁决机关)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行政裁决机关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纳入单位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健全激励机制,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各行政裁决机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合理安排行政裁决工作所需经费。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行政裁决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制定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方案,建立并完善案件办理、培训宣传等工作机制,明确办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行政裁决机关要配齐配强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强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建立专家库、政府购买服务、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提升依法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行政裁决机关要将其承担的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责任部门工作要求和责任人员,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政府网站、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鼓励引导群众选择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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