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827/2019-01561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法制办 文号: 启依法办发〔2018〕2号
成文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2-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来源: 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02-08 16: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2月7日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深入学习贯彻《行诉解释》,进一步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诉解释》重要性的认识。《行诉解释》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行政执法主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

二、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法制人员、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要讲究实效,要在学习《行诉解释》的同时,结合各自的职责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学习掌握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要严肃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全市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自觉性。要坚持依法履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确保政府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四、要抓好落实,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施行后,行政行为的被诉成为新常态。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认真做好与行政应诉相关的各项工作。一是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并要出声、出效果,配合、支持法院做好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二是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尊重并执行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不拖延、不推诿。在履行法院判决的同时,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也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三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听取法院对行政诉讼情况的意见反馈,通过行政诉讼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通过案情通报、联合培训、实务研讨、司法建议等方式,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保障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的顺利实施。

附件:市依法行政办、法制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