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68-5/2023-00017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号: 启依法办发〔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依法办发(2023)4号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启依法办发(2023)4号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09: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全面提升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结合《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苏政发〔2023〕5号)有关规定,现就报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方面提高我市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确保执法人员会执法、能执法、敢执法,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应培尽培。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年度拟新申领或年度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培训,执法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2.分级负责、重点突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区镇司法所(或承担法制职能的科室)分级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重点开展公共法律知识、通用执法知识等方面培训;行政执法部门重点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专业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知识和行业执法技能等方面培训;区镇等基层执法单位重点负责执法流程、执法能力、行政败诉分析与工作改进、风险防控处置能力以及文明执法等方面培训。

三、培训分工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负责本系统、本领域(含赋权、委托对象)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培训和考核工作。

区镇司法所或承担法制职能的科室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业务知识、执法技能、文明规范等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培训要求

(一)人员分类培训要求: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已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人每年应当完成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培训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各区镇将执法培训考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培训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培训考核闭环管理和结果运用机制,年度执法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与部门(区镇)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直接挂钩。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在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符合相关学时要求后,方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未达到规定学时和培训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培训主体责任:市各赋权或委托执法部门应当落实培训主体责任,根据赋权或委托事项内容,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不同对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突出重点,因类施训,提高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

请相关部门和区镇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年度培训计划。建全工作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定推进措施,形成培训成果。各区镇、部门制定好本年度培训计划后,电子版于2月16日前报送至司法局备案审查科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执法考核。培训开展情况和考核结果由各单位按季度报送。12月1日前将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04 启依法办发(2023)4号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