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17号上海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4: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17号

申请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徐XX

申请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启市监处罚〔2022〕00291《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31日收到后受理,并于同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117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因徐X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职权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向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关于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的别墅施工纠纷,系普通的民事纠纷,并非价格欺诈。对于该涉案工程,业主方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相关的诉讼,且对于业主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判决并未支持业主方的诉讼请求。该案,双方仅仅是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发生了争议,并非百安居公司可以隐瞒相关事实进行欺诈。百安居公司的所有工程报价都是明码标价,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因别墅装修非常复杂,双方也是正常履行合同,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针对业主具体举报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片面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针对无电梯搬运费的问题。合同中关于搬运费的条款系针对无电梯结构的房屋,而并非针对别墅,且该费用系合理支出。市场监督管理局片面的认定申诉人存在价格诈骗是错误的。2、针对项目超高进行收费系合法收费。不论从法理还是情理出发,项目超高本就应当进行收费,市场经营是讲求公平的,装修公司若不对该部分进行收费, 则可能面临严重的亏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项收费认定为价格欺诈,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3、针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楼梯间是否属于乳胶漆施工面积排除区域、 楼梯是否属于贴砖排除区域的认定。百安居公司认为该认定存在片面的因素,别墅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很多情况并非在一开始签合同时就能够完全预料到,别墅装修施工与普通的商品买卖并不完全相同,施工增项和变更属于正常合理的范畴。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明显对百安居公司不公平。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存在民事上的纠纷,业主在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的行为,明显存在报复心理。且百安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市监处罚〔2022〕00291号),维护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受侵犯。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启市监处罚〔2022〕00291号《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施工项目报价单;3.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员工证明;9.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号:801905500033)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邮寄的挂号信,内有举报申请人(其称为“XXX南通市通州万达店”),在与其交易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等相关问题。经初步调查了解,当事人涉嫌消费欺诈。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7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立案调查。经调查了解,举报人(即第三人)先期于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购买了一套别墅,其后需要对该别墅进行装饰装修,便与申请人产生业务联系,在经过项目洽谈和申请人设计人员现场查看后,于2019年9月和10月份,分别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客户使用说明》(百安居799精致装修套餐)、《套餐报价单》、《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等合同材料,约定合同项目总价为348384.64元,优惠后总价为305900元,包含套餐价、个性化项目总价、《客户使用说明》所有施工设计图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用,项目工期为150个工作日。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便安排施工人员进驻举报人别墅进行项目施工。在项目签订一年后,2020年10月份,申请人对项目增项进行了费用的增加,并与举报人签订了《(个性化)施工项目报价单附表1》。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双方多次因项目进度、项目方案、项目质量发生了争议,至本案调查结束,该装修工程仍未彻底完工。举报人针对项目争议,共计提交了20份问题材料,要求依法处理:1、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接通门铃,连线路都没有,但是在合同附件《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却列项了“接通花园地灯、进户大门、门铃、电动遮阳帘线路”,举报人认为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属于诱骗对方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2、《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已列出脚手架费用,并承诺合同总价已包含所有费用,但实际后期仍需收取登高施工费 4200元,属于故意做低合同总价,隐瞒重要事实,举报人认为属于合同欺诈。3、房屋地上两层地下一层,总共三层,材料从一楼进户搬运至二楼或地下室都上下一层楼。合同附件《客户使用说明》中“四、1.(12)e”条款明确表述:“无电梯搬运及运输3层及以下免费”,但实际要求另外支付材料上楼费(750元),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4、合同附件《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有两处列项“室内所有打洞”、“厨房下水管改造(打洞重排)”,并对其进行了报价并记入合同总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另外收取厨房开孔费300元,且未有合同事前约定的《施工内容变更单》,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5、合同7.1所述“本工程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该标准7.1.14要求“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申请人在量房签约时已确认二楼超高的事实,并对施工进行了相应报价。但后续实际施工,在没有《施工内容变更单》的情况下转换层施工进行了额外扣费5040元。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6、《客户使用说明》中“四、4.3”条款表述:“乳胶漆计价面积中所包含空间粉刷面积不限。除入户花园、厨房、卫生间外的其他空间顶面和墙面油漆(入户花园只刷顶面油漆)”条款中未排除楼梯间。但在实际施工时,申请人声称楼梯间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限使用区域,要粉刷需另外付费,在没有施工内容变更的情况下被百安居南通分公司以楼梯间乳胶漆施工(3800元)等一系列名义进行了扣费。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7、《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已有三条针对阳台露台台阶地砖铺贴的费用列项,分别是“前后露台地砖(辅材+人工)”、 “一楼前后阳台地砖(辅材+人工)、“一楼前后楼梯踏步砖(辅材+人工)”但在后续实际施工中,在没有施工内容变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露台踏步瓷砖加工费(400元)额外收取了费用。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8、自一楼入户楼梯上行铺地板下行铺瓷砖。楼梯已算入计价面积。《客户使用说明》中“四、4.2”条款:“瓷砖铺贴范围:计价面积中所包含厨卫墙面2400mm内数量不限” … “不包括阳台以及入室花园墙面”未排除楼梯;“四、4.4”条款:“地板铺贴范围用于计价面积中所包含非潮湿区域的室内地面。”楼梯为非潮水区域属铺贴范围,均不属于条款任一排除面积区域。申请人在之后的实际施工中,在施工内容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以安装楼梯踏步为由再行收取了6200元。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9、举报人反映施工时介绍其装修套餐包含一套厨房橱柜及水池盆,百安居店内展厅厨房橱柜出样为台下盆,也未说明台下盆工艺需加收费用,承诺合同总价已包含所有费用,实际以“台下盆工艺”之名加收了费用625元。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10、《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已列项“中央空调配套费(别墅)”同时承诺合同总价已包含所有费用,实际施工中,又以中央空调风口制作费等一系列名义进行了扣费(429+468=897元),举报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11、地下室地面布置图(P012)中“北东间、北中间、洗手间”三间有标注“地面低7公分”。但在实际施工中,地面抬高1-2厘米,未达到7公分,无法达到大容积的漫水隔断空间,举报人认为申请人偷工减料,属于消费欺诈。12、《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有“餐厅、室外阳台电线升级4平方线差价”的施工列项。但在已经施工完成的现场,测得所施工项电线不足2.5平方毫米(经百安居确认现场使用了2.5平线),低于4平方设计要求,举报人认为申请人偷工减料,属于消费欺诈。13、装修合同附件《客户使用说明》中“四、1. ”条款明确表述:“水电改造-开关电线2.5平方,二三插电线2.5平方/+地线)”未提及会在房屋内使用1.5平方线。现场发现百安居在开关内使用了不足1.5平方的电线,低于2.5平方设计要求。举报人认为申请人偷工减料,属于消费欺诈。14与13相同,系举报人重复提交失误。15、举报人反映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视频小样表述检修口为抽拉式隐形门设计,现场交付成品为外开门(与约定的抽拉门不符),举报人认为是欺诈行为。16、举报人反映《客户使用说明》中“四、1.”条款明确表述:“卫生间-墙面防水上翻1800mm”。但在实际施工中,墙面防水涂料仅涂刷了淋浴等部分区域,举报人认为申请人偷工减料,属于消费欺诈。17、举报人反映百安居套餐内墙面贴砖高度为2.4米即8块瓷砖高度,后百安居开出清单收取了墙面贴砖面增高27平方的费用。(由图纸涉及墙面贴砖增高的房间周长共约48米乘两块砖高0.6米),但在实际的施工中,只增加了1块砖高度,约14个平方,举报人认为申请人偷工减料,属于消费欺诈。18、举报人反映施工开始项目经理声称对装修过程中布管形成的楼板孔洞必须采用吊模封堵工艺来堵漏,当地面铺设完成后,从下层看天花板依旧存在缺口,未见吊模封堵的罐浆面,也就是并没有使用所谓的吊模封堵工艺来防水补漏,举报人认为申请人偷工减料,属于消费欺诈。19、举报人反映《客户使用说明》中“四、3. ”条款表述:“泥水工艺:填缝剂填缝”,但在施工中未对启东施工现场的地面进行全面填缝,并故意通过安装橱柜来掩盖,导致地面难清洁、易渗水。通过减少施工面积来减少施工材料减少施工量的行为属于偷工减料,举报人认为是欺诈行为。20、举报人反映2021年2月4日为配合百安居施工,其父亲早上6点出门,驱车两三个小时前往施工现场, 一直陪百安居到晚上11点。但多处施工问题依旧无法解决,其父亲年近70, 体力不支,准备离开,表示可以改日再来。但遭到申请人施工队长及手下众人的拦截围堵恐吓,阻止其父亲自由离开施工现场。之后又收到对其家财产的威胁。举报人认为严重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通过对双方的询问调查,以及对装修现场的实地检查和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文书材料,各对应举报问题调查如下:1、针对举报问题3,该别墅共三层,合同附件《客户使用说明》中“四、1. (12)e”条款明确表述:“无电梯搬运及运输3层及以下免费”,后实际要求另外支付材料上楼费(750元)。申请人辩称该合同适用的有关搬运费的条款是针对无电梯的结构性房屋装修,而非针对别墅。但根据合同签订的流程,申请人是经过现场勘验的,清楚该装修项目为别墅,其签订的合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1.2关于住房类型也明确勾选了别墅,说明该合同中条款是针对别墅类型的,且其也未在具体条款中说明非针对别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2、针对举报问题5,当事人认为项目超高进行额外收费并不违反合同和法律。但是,该项目明确属于别墅类装修,项目亦经过现场勘验,对于此类别墅装修,超高加装转换层是常见装修项目 ,《室内装饰修施工合同》7 .1亦已约定执行 GB50210-2018,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是可以预见该项目的,但是在前期报价的过程中,报价显示二楼超高,却未提出过该项目的5040元加装费用,申请人前期未提出该项报价,在后期亦未签署《施工内容变更单》,而在中途额外扣费5040元,被申请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3、针对举报问题6,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表示楼梯间属于排除区域,根据《客户使用说明》中“四、4.3”条款合同关于乳胶漆的施工排除面积的解释,楼梯间并不属于条款规定的排除区域,当事人未在《客户使用说明》中“四、4.3”条款进行增加,或先期在《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进行增项,而在项目中途进行增项,金额为3800元。被申请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4、针对举报问题8,类似于问题6,楼梯贴砖区域从文字表述方面,并不属于《客户使用说明》中“四、4.2”与“四、4.4”的排除面积,当事人未在“四、4.2”与“四、4.4”任一条款添加,或先期在《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予以额外体现,而在项目中途进行增项,单项金额为6200元,被申请人认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另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其他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综上,举报人提出的第三、五、六、八的内容,经调查可以认定。根据《(个性化)施工项目报价单附表(1)》反映的金额数据认定加收费用如下:第三项举报内容加收费用750元;第五项举报内容加收费用5040元,其中材料费3240元,服务费1800元;第六项举报内容加收费用3800元,其中材料费1800元,服务费2000元;第八项举报内容加收费用6200元。以上可计算加收费用15790元。第三、八项属于纯服务类项目,无材料成本,另第五、六项对应材料费为5040元,涉嫌加收费用类违法所得10750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启市监罚告〔2022〕14-002号),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申请人于同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作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请求撤回启市监罚告〔2022〕1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一、关于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的别墅施工纠纷,系普通的民事纠纷,并非价格欺诈。二、被申请人对于举报问题的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一、针对举报人的问题,其中一部分被申请人认定为属于民事纠纷,另一部分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1.针对电梯搬运费的问题。申请人经过现场勘验后签订合同,清楚该装修项目为别墅,并且在签订的合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1.2关于住房类型也明确勾选了别墅,被申请人不予认定此条款针对无电梯结构的房屋,并非针对别墅。2.针对项目超高进行收费系合法收费。此项目明确为别墅装修,在前期报价过程中,报价显示超高,却未提出该项目的加装费用,后期亦未签署《施工内容变更单》,而在中途扣费。被申请人不予认定此项目收费合法。3.针对举报问题第三、四条。楼梯乳胶漆施工区域、贴砖区域均不属于《客户使用说明》中的排除区域,先期也未在《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中进行增项,而是在项目中途进行增项。被申请人不予认定此增项属于正常合理的范畴。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合理适当,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认为该案的案件性质为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属于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从项目前期的沟通、现场勘验到立项确定选型报价和签订合同,即使前期尽量完善准备,亦有各种实际原因导致后期必须发生项目变更的实际需要,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本案中,申请人属于专业装修装饰类公司的直营门店,因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申请人表述关于业务人员能力不足疏忽的陈述。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其遗漏后补的项目,超出了已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在现场勘验期应当预见,前期签订时无论是主合同或个性化合同均完全未予以提起,例如超高转换层收费、楼梯区乳胶漆收费、楼梯区瓷砖收费等,且这些项目在后期未如合同约定那般签订施工变更单等相关补充协议,以上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另当事人表述,双方中期增项是经过举报人同意后,才予以收费施工的,考虑到消费者在此类装修装饰服务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在先和后期双方矛盾的累积程度,被申请人不予认定所谓协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适当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在从事装修装饰服务过程中涉嫌价格欺诈,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以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2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逾期未退还,被申请人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750元。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无应当撤销的情形,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立案审批表;2.启市监处罚〔2022〕00291《行政处罚决定书》;3.启市监〔2022〕14-002号《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4.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5.送达地址确认书;6.送达回证及物流信息;7.申诉申请书;8.(2021)苏0681民初4816号之一《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2021)苏0681民初4816号上诉须知;10.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5份;11.百安居799精致装修套餐《客户使用说明》;12.个性化基础项目施工报价单;13.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号:801905500033);14.装潢客户温馨提示;17.授权委托材料;18.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9.调查终结报告;20.审核意见;21法制审核表;22.案件审理意见记录;2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25.案件执法回访卡;26.行政处理告知记录;27.结案审查表。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人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理由第一条就在歪曲事实。申请人的行为正是装修行业中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合同签订时,申请人在合同报价单底部承诺不会有新增费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合同“第五条工程变更”要求,签署双方认可的《施工项目变更单》,说明没有施工项目变更。申请人通过其优势地位,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在消费者没有提出施工变更的情况下,强行向消费者加收了费用。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正是装修行业中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另外,申请人没有提供所谓相关诉讼的案号及裁决书的真实内容,不应该采信。事实上,申请人强行关联的那个诉讼,其被告根本就不是申请人,原告也不是装修合同的甲方林国樑,诉讼请求也无关申请人加收费用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且最终法院并未判决,而是裁决。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对事情本身的对错下任何定论,只是认为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不受理而已。申请人专业的法务应当知晓其中的区别,而不是拿这个无关的诉讼来混淆视听欺骗行政机关。(该诉讼相关裁决书可以被公开查询到,第三人也早已应要求提交给了被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理由第二条,其申辩只是在复读之前的狡辩,也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而被申请人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在详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慎重研判,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是秉公执法的具体体现。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报价、签订装修合同前进行了多次实地量房、勘查,对房屋原始情况有充分了解。申请人在装修合同上勾选了别墅。说明整个合同条款都适合别墅。不存在别墅就要加收费用的理由。申请人经过现场勘察后,在报价中标注了超高,也通过合同7.1中列明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指明了该报价会采用的施工工艺标准,说明申请人报价已包含该超高项目的工艺成本。且未在后期签订合同第五条“工程变更”所要求的由双方认可签署的《施工项目变更单》,说明没有施工项目变更。不存在加收费用的理由。申请人作为专业装修公司,其编写装修合同的格式条款时,应当预料到如此大面积的楼梯间是需要进行施工的,所以其格式条款没有排除该区域。最终也未在后期签订合同第五条“工程变更”所要求的由双方认可签署的《施工项目变更单》,说明没有施工项目变更。所以不存在加收费用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其收费合理的狡辩是无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明确与消费者约定详细服务方式,否则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3.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何况是受害消费者。申请人污蔑第三人是报复的理由也相当无力。举报人在2021年4月5月间,开始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市场监管局初步调查后于2021年6月21日正式立案,见《启市监告[2021]035号-举报立案告知书》;诉讼裁决书可见诉讼立案在2021年6月16日。两者几乎是同时进行。而两件事的结束时间是由相关机构的流程所决定,并不由发起人意志所左右。所以第三人不存在申请人污蔑的诉讼不成再行举报的报复心理。申请人专业的法务应当知晓其中的过程及缘由,而不是拿这个作为理由来混淆视听欺骗行政机关,妄图逃脱处罚。

第三人在答复时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19年9月和10月份,分别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客户使用说明》(百安居799精致装修套餐)《套餐报价单》《个性化基础施工项目报价单》等合同材料,约定合同项目总价为348384.64元,优惠后总价为305900元,包含套餐价、个性化项目总价、《客户使用说明》所有施工设计图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用,项目工期为150个工作日。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安排施工人员进驻举报人别墅进行项目施工。在项目签订一年后即2020年10月份,申请人对项目增项进行了费用的增加,并与第三人签订了《(个性化)施工项目报价单附表1》。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双方多次因项目进度、项目方案、项目质量发生了争议,至被申请人案件调查结束,案涉装修工程尚未彻底完工。就该情况第三人针对项目争议,向被申请人共计提交了20份问题材料,要求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收到第三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制作了案件来源登记表,因举报人提交的线索复杂,内容资料较多,被申请人同意延长立案调查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后于同年6月17日受理立案。2021年9月14日,因案情复杂,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该案处理决定期限自当日起延长三十日,同年10月13日,因该案案情复杂,经一次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经被申请人通案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继续延期360日。办案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经多次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所提出的20份问题材料中有四项问题可构成消费欺诈。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启市监〔2022〕14-002号《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法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申辩意见,同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综合各方意见,经内部集体讨论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至申请人处,申请人收到后于2022年12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活动,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第二,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案涉装修项目系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属于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申请人为一家专业的装修装饰类公司的直营门店,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在经对房屋的实地考察之后,理应对装饰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系统性的预见,对由此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应当提前向合同的相对方予以告知,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利用自身施工方在装饰装修服务中的优势地位,不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以此迫使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以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让步,其行为的本质为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但在交易过程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从而进行抬价以获取更大利益。故而被申请人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其具有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第三,行政效率原则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行政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期限进行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更有细化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故而即便因案情复杂而继续延长办案期限,其所延长的期限仍应在合理的范畴之内。本案中,第三人因个人房屋装修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延期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9月14日延长案件处理期限30日,同年10月13日又以案情复杂为由直接延长办理期限360日。被申请人从2021年5月7日到2022年8月31最终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累计用时超过480日。纵观本案,虽然存在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反应较多问题、案情相对复杂、被申请人办案人员有变动等客观因素,但一件个人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时间严重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办理期限显然不合理。此外,虽然被申请人接到案涉投诉举报后履行了相应办案程序,但因故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正常办案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延长较长办案期限的情况下,对两次办案期限的延长均未书面告知当事人,既不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也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程序应属违法。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及时加以改进,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启市监处罚〔2022〕00291《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