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03号付XX不服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24 14: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03号

申请人:付XX

被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付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于同年10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案,并于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8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XX焖鸡(吕四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15日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又在2022年8月31日反馈不予立案,终止调解。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决定日期。被申请人不立案告知未载明上述事项属于违法,并且没有书面告知也是违法。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究原则,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单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单,称其于2022年6月10日在花XX(XX焖鸡吕四店)店内购买焖鸡、奶茶、凉拌黄瓜,其中凉拌黄瓜属于冷食类,奶茶属于自制饮品,经查证该店经营范围并无冷食类制售及自制饮品制售,申请人认为花XX超范围经营,同时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依法赔偿1000元。全国12315平台主页上对投诉与举报已作明确区分,在点击进入各自对应的页面时,无论投诉还是举报,均有相应的须知界面,告知投诉或举报的定义、适用程序和相应注意事项。其中投诉须知中第8点明确告知“……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鉴于申请人仅选择投诉渠道,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相关诉求均视为投诉,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8月15日决定受理。经调查,花XX售卖的凉拌黄瓜及自制奶茶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已要求花XX现场整改停止冷食类食品经营制售。被申请人于8月23日到花XX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店内菜单及宣传图册未见凉拌黄瓜及自制饮品,厨房操作区域未见相关食品原材料,外卖平台也无相关产品销售。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本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于2022年8月31日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调查及时、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程序均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附件照片;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3.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2022年8月17日)、现场照片及美团截图;4.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5.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2022年8月23日)、现场照片及美团截图;6.《情况说明》一份;7.《承诺书》一份;8.全国12315平台界面截图五张;9.《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启办﹝2019﹞4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付XX在花XX(XX焖鸡吕四店)店内购买焖鸡、奶茶、凉拌黄瓜。其发现该店铺不具备冷食类和自制饮品的要求和资质,食品质量和安全无法保障,遂于2022年8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吕四分局于同年8月15日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经调查,该店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花XX现场整改停止冷食类食品经营制售。被投诉人经营者当日出具《情况说明》,对申请人投诉事项拒绝调解。同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检查了该店的整改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吕四分局通过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经核实,当事人售卖的凉拌黄瓜及自制奶茶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办单位已要求当事人现场整改停止冷食类食品经营制售。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办单位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索赔诉求,商家拒绝接受,现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等内容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活动,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本案中,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因此,申请人在投诉项下填写的诉求均应视为投诉。第三,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报平台转送的投诉单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开展调解工作,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向其履行对举报人的相关职责,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