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60号陈XX不服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6: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60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陈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因复议申请不规范、复议请求不明确等,本机关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2023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160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另,申请人要求认定被申请人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其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海复镇糖坊村一组陈XX东侧原陈XX宅基地勘察登记表,陈XX户东侧房屋或陈XX陈X宅基地勘察登记表以及陈XX户后方房屋或陈XX户宅基地勘察登记表。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请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违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宅基地清丈勘察登记实际归类于农村宅基地账册,是行使宅基地管理权时一种调查记录的信息,台账类均属于应该保存公开的信息,并非产权类的房屋产权证书。海复镇人民政府答复申请人妻子盛卫花信息公开申请体现出相关档案资料宅基地勘察登记表实际存在,且其答复称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下属的行政服务科了解,证明被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缺少救济途径,未进行告知。该申请书仅进行了关于申请内容的告知,但未对救济途径作告知,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2.申请人身份证;3.海依复〔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一九八九年村镇宅基地勘查登记表;5.海依复〔202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事实清楚。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海复镇糖坊村一组陈XX东侧原陈XX宅基地勘察登记表即陈XX户东侧房屋或陈XX陈X宅基地勘察登记表以及陈XX户后方房屋或陈XX户宅基地勘察登记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需宅基地勘察登记表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所述宅基地勘察登记表是原启东县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专门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开展宅基地勘查而形成的《宅基地勘查登记表》,其内容与《宅基地使用证》一致。原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土综[1989]75号)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一切新老宅基地均要清理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基于上述事实,《宅基地勘查登记表》的性质相当于土地登记卡和现行不动产登记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簿,属不动产登记结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动产登记资料。如对《宅基地勘查登记表》属于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定性有不同观点,那么《宅基地勘查登记表》属于不动产权属来源则毫无疑问。因为当时开展宅基地勘查登记就是为了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当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就是《宅基地勘查登记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的规定,不动产权属来源属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因而属不动产登记资料。按当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89年11月18日[1990]国土[籍]字第14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属于登记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现归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从档案资料归类角度,《宅基地勘查登记表》归地籍管理类,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适用法律正确。基于《宅基地勘查登记表》属不动产登记资料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特别规定办理,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途径获取《宅基地勘查登记表》,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告知行为。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政速递物流单;3.《宅基地勘查登记表》档案封面和目录。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海复镇糖坊村一组陈XX东侧原陈XX宅基地勘察登记表即陈XX户东侧房屋或陈XX陈X宅基地勘察登记表以及陈XX户后方房屋或陈XX户宅基地勘察登记表”。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该类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请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于同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宅基地勘查登记表》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原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土综[1989]75号)第十二条“一切新老宅基地均要清理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宅基地勘查登记表为原启东县土地管理局1989年为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开展宅基地勘查后形成的资料,属于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即不动产权属来源,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对该类资料获取有特别规定,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2月8日作出[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根据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合法。本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期限”。复议和诉讼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未能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权,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2022年]启自然资依告第11号《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