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93号周XX不服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28 15: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93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周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于9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93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用人单位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欠交社保费、拖欠高温费、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拖签劳动合同以及应受处罚双倍工资等事,其于2022年6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启东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并请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劳动监察类五项法定职责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因被申请人两个多月内只履行完一项劳动监察职责另外四项在调查阶段,不正确履行职责,为此向启东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1.关于高温费即第一项劳动监察职责,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高温费必须以现金单独支付,不应当混在工资中发放也不应当以货物来代替现金。XX公司把夏季四个月的高温费与全年的工资一同发放的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应当查清XX公司是否单独造表让员工签字领取全额高温费的事实,并提交员工已签字全额领取1800元高温费的直接证据。另外,既然XX公司主张高温费已同工资一起发放的事实,应当向监察大队提供相应的工资名目表来证明夏季每年4个月发放了多少高温费(必须标明发放的是高温费),被申请人应当查清XX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2.针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肯定是受贿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写到“员工主动辞职”,被申请人必须查到“员工的辞职报告”这一直接证据才能认定“是员工主动辞职”这一事实。否则理应认为XX公司存在虚构“员工主动辞职”的事实来欺诈申请人签订该协议书。当时的真实情况是樊经理3月29号下午到我们岗亭通知撤退,公司一时无法安排合适工作(说是安排到工地上当保安的,但受疫情影响没法开工)。所以樊经理就拿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让大家(我、吴XX、杨XX)签名。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查清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协商解除还是申请人主动辞职解除的即认定是本人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这一事实涉及到支付补偿金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劳动监察职责。3.针对加班工资这项劳动监察职责,被申请人理应查清XX公司有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每月的加班工资,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支付加班工资,查清XX公司提供的二十份工资目录表上有没有一项是属于加班工资。不能凭工资名目表上写“国定假工资”来认为单位已支付加班费,国定假工资也属于工资范畴也只是工资的一部分。本案中如果被申请人认可XX公司提供与通过银行支付加班费无关的证据来认为已支付了加班费的话,那肯定是单位行贿了、被申请人受贿了。被申请人表示“对加班工资金额有争议”去仲裁起诉,被申请人明显以存在争议为名来推脱职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加班工资,所谓金额不对都是XX公司在违法计算加班费,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理应针对XX公司没有依法计算并按月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侵权行为查处,针对“合同约定的算法”跟国家法律规定算法相矛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查处就是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总之被申请人只可在查清单位尚未依法计算并每月付清加班费的基础上理应责令单位依法计算并付清加班工资。4.针对拖欠劳动合同以及应受处罚而产生的双倍工资事项,首先申请人无须为“第二次签过字的劳动合同发还到员工手中”这一不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XX公司主张已把签名盖章好的合同原件发放到员工手里的事实必须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己经发到员工手上”这一事实,说明XX公司仍然霸占着属于员工个人的那份劳动合同,仍然存在针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侵权行为,被申请人理应向XX公司追缴合同原件(而不是伪造过的复印件)。事实上被申请人也没有去XX公司认真调查,以至于两份合同都造了假,7月11号我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了合同存在造假的事实,被申请人理应去XX公司认真调查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XX公司绝对不可能把7千多员工的数万份合同全部做假)!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没做到这一点!以至于XX公司在劳动合同方面仍然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因而被申请人必须履行处罚职责(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总之本案中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履行处罚双倍工资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此可见,有必要请复议机关重新查清及认定XX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存在违法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完这一职责(包括处罚双倍工资)。申请人认为劳动监察大队只有针对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有违法行为必须处罚,有侵权行为必须责令停止侵权,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只有查清案件事实才是劳动行政部门(被申请人)包括复议机关正确履职之道,如针对加班费必须查清员工有没有加班事实,单位有没有依法计算和付清加班工资的事实,在这基础上责令单位依法计算并付清加班费,显然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做到这些!不应该以劳资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把理应无条件无理由限期履行的劳动监察法定职责推向仲裁院以及法院,劳资双方即使有争议也得由被申请人根据双方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依据行政法规和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法定职责就必须无条件无理由地限期履行,不履行法定职责都是违法的,劳动监察大队的本职工作就是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这种歪曲事实的做法都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也不应得到复议机关的包庇和维护,所以本案复议机关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理被申请人有没有履行(完)法定职责,并在此基础上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是法定职责、没有履行的就责令限期履行完。故被申请人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供能查清XX公司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事实真相的直接证据,否则就得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鉴于被申请人承认四项都属于其法定职责,双方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XX公司在四个方面有没有违法侵权行为即被申请人有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被申请人有没有处理到位即履行完法定职责(钱款及合同原件有没有到申请人手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劳动监察投诉状;3.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误。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与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安)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被劳务派遣至仙渔小镇,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被劳务派遣至东成科创园从事保安一职。1.关于高温费问题。经查,XX保安在《员工规章制度》及与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均约定了高温补助的发放形式;工资明细中也含有“高温费”一项。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所以XX保安并不存在违法支付高温费的情形;申请人对发放数额的异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2.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申请人与XX保安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申请人提出辞职,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时,表示此协议书为其本人签署,即认可其真实性。申请人主张是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申请人的主动离职不在此列。所以,XX保安无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3.关于加班费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又就相同诉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2022年7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核对方式进行了约定,并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被XX公司提出过加班工资问题,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表明所有的经济款项已经全部结清,所以对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每月法定工作时长之外的加班费已逐月发放,并于2022年8月15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认定结果。4.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申请人在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时主张与XX保安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其中第二份未交付合同原件;但单位主张合同原件已交付,双方各执一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故我局责令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后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交付申请人,申请人于7月11日已签收。申请人因劳动合同未交付而主张双倍工资,无相应法律法规适用,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启人社察诉字[2022]88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劳动监察投诉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6.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档案信息1份;7.启人社察案字[2022]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8.启人社察询字[2022]第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回证;9.启人社察询字[2022]第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回证;10.周XX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1.劳动合同书2份;1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3.保安员代班或调班协议书1份;14.员工规章制度1份;15.情况说明1份;16.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考勤表10份;17.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表10份;18.账户对账单1份;19.陈XX询问笔录1份;20.周XX询问笔录1份;21.蒋XX询问笔录1份;22.保安岗位现场照片4张;23.启劳人仲案字[2022]第659号仲裁裁决书;24.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入职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与XX保安书面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表明由于申请人提出辞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监察投诉状》,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高温费、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被申请人于同日登记并受理,并于同年6月8日立案。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向XX保安作出启人社察字[2022]第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向申请人作出启人社察字[2022]第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XX保安副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并调取了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档案信息、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保安员代班或调班协议书、员工规章制度、情况说明、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考勤表、启东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表、账户对账单。同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同年7月8日,申请人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其应得的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同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对证人江苏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蒋X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未支付社会保险费、高温费、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事项,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启东市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第二,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针对高温津贴问题,《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本案中,申请人与XX保安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保安员高温、中夜班、年休假等各项补助也量化到每月工资中”,XX保安《员工规章制度》也写明“高温费标准参照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本地年度的高温天数,发放方式同国定假工资、年休假工资、中夜班补助一样,量化到每月工资中。如遇高温天数超过发放标准,每年12月份工资中一次性补足”。另外,从被申请人对安通保安保安员蒋XX询问笔录中可知,申请人工作岗位在保安亭内,基本在室内工作,并配有空调,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8月-2022年3月XX保安公司工资表(周XX)、2020年8月-2022年3月XX保安考勤表,XX保安根据申请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的实际出勤天数,折算支付申请人的高温补贴并量化到每月工资中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针对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表明,“由于乙方提出辞职,经劳动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是本人签字,因此可以认定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主张其并非自愿辞职,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加班工资事项,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本机关不再赘述。针对劳动合同的问题,申请人认为XX保安未将第二份劳动合同书交予其手中应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仅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与XX保安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仅是对是否交付合同原件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XX保安支付双倍工资并无不当。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的规定,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同日受理并于6月8日立案。立案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XX保安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对申请人、XX保安副总经理、证人江苏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蒋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XX保安调取了相关证据,拍摄了现场照片。2022年8月15日作出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立案、调查、作出答复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启人社察告字[2022]第0XX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