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启行复第19号
申请人:陆x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
第三人:石xx
申请人陆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启公(王)行罚决字〔20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直接递交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后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1]启行复第19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同年2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石x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于同年4月9日向其发出[2021]启行复第19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月9日晚上7点多,申请人下班回家后发现第三人石xx把祭祖的纸灰倒在申请人家后门正对着的农田里,就到石xx家找石xx理论。申请人到石xx家后,看见石xx家门关着,申请人就在门口说,希望他们出来谈一下,石xx回应已经睡下,有事明天再说。申请人考虑到自己每天上班较早,白天没有时间说此事,就说自己进去和他们谈,申请人听到里面回应后就推门进去。进去后,经过协商,第三人妻子任xx同意第二天把灰扫掉,申请人就主动离开了石xx家。协商期间未产生任何肢体冲突,也未损害石xx家的财物。申请人认为,第一,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强行推门闯入石xx房间不符合事实。当时申请人有在门外提前喊石xx,希望他能出来一下,把事情讲清楚。因石xx不想出来,申请人考虑到白天没时间说事,就提出能否进去和他们谈,里面回应后,申请人才推门进入石xx的屋子。进屋后就纸灰一事和石xx夫妻进行协商,完毕之后主动离开。协商期间未产生任何肢体冲突,也未损害他们家财物。同时,申请人认为石xx、任xx和石x荣是一家人,具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依据。第二,决定书指出石xx欲报警后,申请人才离开与事实不符。当时申请人进屋后就与石xx夫妻协商纸灰一事,完毕之后就离开,前后只有几分钟,期间并未在他们家做出任何侵犯或者毁坏的行为,对方也没有现场说要报警。申请人与对方协商完毕后主动离开他们的房屋。第三,决定书上认定申请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正确。申请人是在石xx一家清醒的情况下,提出进屋谈事,经石xx同意才进入,协商完毕之后主动离开。期间未产生任何肢体冲突,也未损害他们家财物,故不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依据,且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启公(王)行罚决字〔20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经被申请人查明:2021年1月9日晚上7时许,申请人陆x因琐事至江苏省启东市xx镇xx村x组x号石xx宅找第三人石xx理论,石xx表示已经睡觉不愿出来,后陆x强行推门闯入石xx房间找其理论,石xx欲报警后陆x离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陆x的陈述和申辩,石xx、石x荣、任xx的陈述、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得,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陆x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为,陆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触犯了法律,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陆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第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否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提出系经过石xx同意后才进入的房间与事实不符。2021年1月9日晚上7时许,申请人为北宅倾倒纸灰问题至同组村民石xx宅找石xx理论,石xx表示已经睡觉有事明天再说不愿出来,后申请人强行推门闯入石xx房间。该事实申请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予以承认,也得到第三人的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在告知书和处罚书上签字系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内容不了解所致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系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签名产生的后果完全清楚,与是否熟悉法律没有关联,况且申请人在告知书上也提出了申辩意见,充分主张了权利。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后果、邻里关系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陆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符合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启公(王)受案字〔2021〕1xx号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启公(王)行罚决字〔20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复核意见;7.查获经过;8.传唤证;9.陆x询问笔录两份;10.石xx询问笔录一份;11.石x荣询问笔录一份;12.任xx询问笔录一份;13.勘验笔录;14.现场照片六张;15.视频资料;16.送达回执两份;17.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张;18.常住人口信息4张。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9日晚上7时许,申请人陆x因第三人石xx在其宅后倾倒纸灰一事找石xx理论,石xx表示已经睡觉不愿出来,后陆x未经石xx同意,进入石xx房间找其理论,石xx欲报警后陆x离开。2021年1月10日8时许,第三人儿子石x荣报警,被申请人受案后对石xx、石x荣、任xx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承认自己未经石xx同意就进入第三人屋内。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至石xx家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申请人称其只是邻居串门,不是非法侵入住宅。同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复核意见》,对于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启公(王)行罚决字〔20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认为:陆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触犯了法律,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陆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启东市公安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对本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第二,被复议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月9日晚7时许,申请人陆x未经第三人石xx同意就进入第三人家屋内,这个事实有陆x、石xx、石x荣、任xx的陈述相互印证。虽各方当事人对申请人如何进入石xx家陈述的内容相左,但申请人陆x未经第三人石xx同意就进入石xx家屋内是一致认定的事实。
第三,被复议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儿子石x荣报警后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展开调查,对案涉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2月7日,对陆x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陆x于当日提出申辩,被申请人于当日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并于次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调查、告知、处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被复议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从案件发生的诱因及过错来看,申请人陆x因第三人石xx将祭祖的纸灰倾倒在其宅后,未经第三人石xx同意擅自进入其屋内,与第三人石xx发生口头纠纷;从纠纷结果来看,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未造成第三人家财物损毁等后果;从悔过态度来看,申请人陆x在笔录中表明愿意赔礼道歉。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需要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起罚点即为拘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主要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未获第三人同意强行进入其住宅的理由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应受处罚。
认真分析本案案情,第三人户在进行祭祀活动中焚烧纸钱和随意倾倒纸灰也是引起本案案发的原因之一,第三人行为显然不属于国家倡导的公序良俗,在今后生活中,理应选择以敬献鲜花、家庭追思等文明祭奠、低碳祭祀的方式。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本案被申请人虽因第三人明确不接受调解而未进行调解,但从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被申请人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中,应本着化解矛盾、重塑良好的邻里关系、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宗旨,考虑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尽力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缓和邻里关系。谚语云:“好邻居,赛金宝”,第三人和申请人也应本着“远亲不如近邻”的态度,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好良好的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作出的启公(王)行罚决字〔20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