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39号顾XX不服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5: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39号

申请人:顾XX

被申请人: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人:启东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顾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第3206812021010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11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并于同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因启东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3年1月31日向其发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村民,有住宅一处位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地字第3206812021010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申请人住宅在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情况下被启东市汇龙镇政府违法强拆。申请人为了解自己住宅所在地块建设行为合法性,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1月26日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地字第 3206812021010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启房权证汇龙字第000559号房产证;3.(2022)苏06行终538号行政判决书;4.瀛东小区东、北侧地块项目现场照片;5.启行审依复[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第3206812021010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顾XX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经查,申请人顾XX户房屋已被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8日强制拆除。根据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限期对顾XX户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点同时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因此,顾XX户原享有的土地房屋不动产物权已转化为请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法请求权。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根据启东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提出的申请,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与顾XX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案涉地字第3206812021010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许可相对人启东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XX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办理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申请同时提交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款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启东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该规定,后于2021年11月2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核发了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表、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启行审投(2021)81号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启东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仇春雷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吴XX身份证复印;2.受理通知书;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地字第32068120210107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送达回执;4.(2022)苏06行终595号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十五组曾拥有住宅一处,该住宅于2021年4月8日被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91行初147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汇龙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汇龙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等四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人等四位原审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苏06行终5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2日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次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请求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对被拆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因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2021年4月8日的违法强拆行为而消灭,并因此获得请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法请求权,该请求权也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2021年11月1日提出的申请,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顾XX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