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40号江XX不服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5: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40号

申请人:江XX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

第三人:潘XX

申请人江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启公(吕)行罚决字〔202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后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140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同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潘X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职权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向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处罚人潘XX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过程中潘XX不仅多次辱骂申请人,还用脚踹了申请人胸口,致使申请人后臀、后背及后脑勺磕至路面石子及砖头上,申请人因此住院25天,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2000元,交通费用500多元。而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潘XX殴打75岁老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可对潘XX减轻处罚,有失偏颇。潘XX殴打申请人后,从没悔过之意,亦没有道歉话语,话语间更甚有威胁之意。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能依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并赔偿其为此付出的所有医疗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身份证;2.异议申请书;3.启公(吕)行罚决字〔202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经查明:2022年10月2日下午,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范龙村二十二组申请人江XX住宅北侧田地,潘XX与申请人江XX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后潘XX用脚踹了申请人胸口一下,致使申请人倒地受伤。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潘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由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可以调解处理,但由于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无法进行调解。本案中潘XX无视法律,殴打他人,依法应予以处罚,但申请人伤情较轻,潘XX殴打他人的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XX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第二,申请人提出行为人在本次纠纷过程中殴打申请人致伤住院,产生较大数额的医疗等费用支出,被申请人对其量罚过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可适用调解。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协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欲组织双方调解,虽潘XX有调解意愿,但因申请人拒绝而未能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仅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人江XX提出其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于行为人的殴打情节认定情节特别轻微并据此减轻处罚,处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被申请人认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纠纷的起因、手段、后果等,并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最终作出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认定。本案中,申请人江XX与行为人潘XX系邻里、亲属关系,双方因土地的使用权引发争议,双方本应保持理智,保持争议标的原有状态,并依合法、合理途径解决。但案发时,申请人与行为人发生口角,申请人破坏了争议标的的原有状态,促使矛盾激化,由此引发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同时,行为人踹了申请人胸口一下后,能够及时约束自身行为,未有进一步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过激行为,且并未造成申请人轻微伤或以上伤情。同时根据病例等书证显示,申请人头部、胸部、臀部存在软组织挫伤,未见其他伤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综合考虑本案起因的过错责任、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为给予行为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最终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同时认为,行为人潘XX与申请人江XX系叔嫂、邻里关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采取理智冷静的方式处理,只能给双方带来伤害,激化矛盾。双方应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选择平和化解矛盾的方法,或许未能达到圆满结果,但绝不会把问题复杂化。双方应当互相包容,共同维护、珍惜和睦、友善的亲情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XX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处罚适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启公(吕)受案字〔2022〕5349号《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启公(吕)行罚决字〔202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凭证;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送达凭证;6.起获经过;7.潘XX询问笔录一份;8.江XX询问笔录二份;9.潘XX询问笔录一份;10.徐XX问笔录一份;11.彭XX询问笔录一份;12.现场照片二份;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监控一段);14.视听资料说明书一份;15.〔2022〕第1837号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不予受理告知书》;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江XX病历报告复印件);17.潘XX罚款收据一份;18.送达回执二份;19.视听资料说明书一份(送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前告知);20.户籍信息资料五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意见书称,第三人与申请人是堂兄嫂关系。两户因房屋四周土地、排水、围墙等有过矛盾,后双方订立了相关协议。因申请人不履行协议,因此在2022年10月2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发生口角。申请人无端闹事,拔掉两户间的桩子,第三人一气之下踹了申请人一脚。但对于申请人在医院里治疗其他疾病产生的额外费用,第三人不予承担。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有效,望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协议一份;3.保证书一份;4.启公(吕)行罚决字〔202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信息。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江XX与第三人潘XX为叔嫂、邻里关系。2022年10月2日16时许,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范龙村二十二组申请人住宅北侧田地,第三人潘XX与申请人江XX因进出路、场心问题引发争吵。后双方争吵加剧,申请人称第三人将桩子插到了她家的田地上,第三人称那块地是其爷爷的。后申请人将位于田地里的桩子拔出,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在闹事,就用脚踹了申请人胸口一下,致申请人倒地。申请人儿媳妇见状报警,启东市吕四港镇中心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赶至现场处警。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后调取了现场视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对江XX的伤情委托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因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同年10月13日,鉴定机构出具了〔2022〕183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同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经依法审批,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潘XX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了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等。第三人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启公(吕)行罚决字〔202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潘XX在发生纠纷时,无视法律,殴打他人,应依法予以处罚,但本案中江XX伤情较轻,潘XX殴打他人的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潘XX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2月1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第二,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2022年10月2日16时许,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范龙村二十二组江XX宅北侧田地,潘XX与江XX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后潘XX用脚踹了江XX胸口一下,致使江XX倒地。上述事实有第三人潘XX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江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能完整的反映,足以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第三,被复议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于同日受案,对案涉相关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案发现场视频。同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经依法审批,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在作出案涉决定书前,被申请人告知了第三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案涉决定书后于同年12月1日送达当事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受案、调查、委托鉴定、延期报告、告知、处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四,被复议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行政处罚的宗旨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还应通过宣传教育督促违法行为人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邻里纠纷时,需要考量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殊的邻里、亲属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事发有因、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特征,本着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包容谅解、友好沟通的理念,促进纠纷的妥善化解。过重的行政处罚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还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与第三人为叔嫂、邻里关系。过于严格的行政处罚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也不符合办理治安案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其次,双方因进出路问题引发争吵,后因土地权属问题加剧争吵,申请人率先拔掉地里的桩子,打破此前的平衡状态,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第三人遂踹了申请人一脚,后并未有更多的殴打动作,可见其主观恶意较轻。最后,从伤害结果来看,因鉴定结果未检出申请人伤痕,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受到人身损害程度是否严重难以量化。综上,可以认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享有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量罚的权力,做到责、罚相当。减轻处罚是与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直接衔接的处罚裁量,尤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同一情节对应了减轻和不予处罚两种裁量类型的情况下,要求二者间必须有个别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得适用,势必会造成某些情形下最终处罚结果畸轻或畸重。因此,本案中,第三人虽有故意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情形,但是基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经综合考虑事发起因、伤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案发后态度、避免激化邻里矛盾等多种因素,进行处罚裁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根据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对第三人在量罚幅度内作出罚款伍佰元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本机关需要特别指出,第三人在与邻里、亲属之间因琐事产生争执时,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继而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教训深刻,值得反思。通过本次事件也充分说明,遇事不采取理智冷静态度处理矛盾,只会把问题变得更糟糕。相关当事人在今后生活中,要学会以理性心态处理问题,以平和方式化解矛盾,对于因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损失应积极采取补偿措施。其中,申请人对相关侵权赔偿争议也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启公(吕)行罚决字〔202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