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启行复第7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启东市合作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启东市合作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20年2月2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24日受案受理。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0]启行复第7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关答复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系江苏省启东市××镇××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建造房屋××㎡及承包大小鱼塘共计××㎡。2018年12月,申请人房屋及鱼塘悉数遭到破坏。为核实详情,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公开××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高速拆迁农户住宅补偿标准。但是××村村委会至今未公开所请求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村委会行为已然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于2019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督促履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督促××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申请人也未收到××村村委会的任何信息公开文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督促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督促职责。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邮寄面单;3.督促履行申请书及邮寄面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村委会村务公开的工作范围,村委会没有公开的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和拆迁农户住宅补偿标准”不是××村村委会制作和保留,不是××村村委员会依法应公布的村务公开工作范围。所以村委员会没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的法定职责,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该公布而不及时公布的事实”。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2.申请人没有向村委员会申请公开“××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和拆迁农户住宅补偿标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民委会员实行村务公开的制度以及公布公开的方式。但并未有可以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第二,被申请人不存在督促公开的行政管理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村务公开具体操作由村委员自主操作,申请人的督促仅起提醒、指导等作用,而非行政管理职责。2.村委员会没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内容的职责,被申请人当然不存在督促公开的职责。第三,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乡级政府履行了调查和汇报的政府管理工作义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后,不仅向××村村委会作了调查,调查后村委会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是村务公开工作范围”的事实告知申请人,还要求该村委会作出书面汇报。2020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村委会的书面汇报材料。根据被申请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形成了调查报告,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启东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该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乡级政府履行了调查和汇报的政府管理工作义务,但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所说的“对外的法定督促职责”的职责,也没有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事实。第四,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的职责,并非基于人民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而是行政机关履行对基层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不具有对外性,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促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关于市政府领导第190492批件的情况调查报告;2.关于张××要求村履行××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及××高速拆迁农户住宅标准公示的情况汇报;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申请人张××向启东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会,××村已并入××村)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高速拆迁农户住宅补偿标准”。2019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邮寄的《督促履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督促××村村委会(即合并后的××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与此同时,申请人向启东市人民政府就同一内容邮寄了《督促履行申请书》,本机关经市领导批示后书面交办被申请人办理。2020年1月7日,××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报送《关于张××要求村履行××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及××高速拆迁农民住宅补偿标准公示的情况汇报》,其中载明“现该户(指张××)要求村委会公开××高速涉拆房屋情况核准表及××高速拆迁农户住宅补偿标准,因我村不制作、不保留该资料,张××申请的事项不是我村村务公开的范围,故村委会无法进行出示和公开。我们在收到《村务公开申请表》后向张××口头说清楚了不能公开的情况。接到你们要求对他说清楚的要求后,我们又对他说了一遍:你申请的内容不是我们村务公开的范围”。2020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启东市政府督办科报送《关于市政府领导第190492批件的情况调查报告》,其中载明“该户(指张××)要求村委会公示××高速涉拆户核准表及补偿标准,经调查核实,该户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村务公开的范围,同时村委会已明确向他告知‘你申请的内容不是我们村务公开的范围’,因所有××高速拆迁资料已上报至市交通局××高速建设指挥部,故××村村委会无法进行公示”。
本机关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第(十)项之规定,张××作为××村(即申请人所称的××村)村民,有权向被申请人反映村务公开问题,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向××村村委会核实了解,××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汇报中作出了“……该信息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的调查结论。被申请人合作镇人民政府履行了对申请人所提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问题。依据前述相关规定,如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被申请人负有责令其公开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并不存在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情形,被申请人亦不负有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的义务。但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为的内容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告知当事人,亦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之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为两个月,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且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被申请人下属的××村村委会述称已口头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该做法既不符合依法行政的一般要求,亦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合作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合作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继续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