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启东市××有限公司不服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1-22 15: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启行复第6号

申请人:启东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启东市××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并于同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19]启行复第6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16日收到“答复通知书”,并于同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延长审查时限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第一,该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不清。申请人是经启东市××镇政府引进,于2012年在启东市××镇××村成立的标准化肉养殖场,并以规范化、无害化养殖为标准而建。后因为启东市对养殖行业的环评手续停办,故申请人没能办成环评手续。2012年12月,申请人向市镇两级报送了主题为“生态健康养殖建前申报”,项目名称为××,得到市农委、镇农业、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批准。建成后,市镇两级验收组对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均为合格。同时,申请人通过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验收,拿到了项目补贴。2014年5月,申请人被农业部批准为国家级畜禽养殖示范基地。2016年申请人又被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评为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同年作为启东市畜禽养殖小区通过备案。申请人对该项目进行了稳定风险评估。第二,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是××养殖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污染行为来源分析,申请人应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造成本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相关部门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根据苏环委办[2015]××号文件《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申请人的问题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解决。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及时解决问题造成了本案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启东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证明;5.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土地性质说明;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7.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8.启东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意见汇总表;9.项目农业投资协议书;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表;11.启东市鼓励发展现代都市农业——鼓励和扶持生态健康养殖项目建前申报表;12.关于公布2014农业部畜禽标准化和全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结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号);13.××采购合同;14.2013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安排明细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群众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时,申请人正在从事××养殖,共建有×舍××间,建有×个饲料仓,配建有××吨燃油热水锅炉×台,养殖产生的废气经×舍排风扇排向北侧。经查实,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从事××养殖活动,目前存栏量约××万只,年出栏量约××万只,总投资额约××万元人民币。截至现场检查时,申请人××养殖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至今。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第三,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处罚过程中,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正确。第四,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根据2018年7月27日的现场监察记录及照片证据,申请人正在从事××养殖。根据现场监察记录及询问笔录,申请人总经理印××承认于2013年开始开工建设,2014年×舍及配套设施基本已完工,××养殖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至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养殖项目年出栏量约××万只,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针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于整个环保领域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中有关验收事项情况的处罚也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针对“项目竣工验收”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而言,属于特别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修订后重新施行,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后至今仍未修改。两部条例都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从法律位阶上看,两部条例是同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不仅属于特别法,还属于新法,因此被申请人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正确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 1.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现场监察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七张;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6.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复核表;7.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8.一般企业信访举报案件登记表及举报信。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信访举报转办件后,派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7日对申请人在启东市××镇××村的××养殖场进行现场环境勘察。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从事养殖作业。经查实,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从事××养殖活动,目前存栏量约××万只,年出栏量约××万只,总投资额约××万元人民币。目前,有×舍××间,饲料仓×个,配建有××吨燃油热水锅炉××,养殖产生的废气经×舍排风扇排向北侧。截至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申请人的××养殖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至今。201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启环罚告字[2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申请人提出申辩意见。2018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后作出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公司××养殖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至今”,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从事××养殖,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前提下即投入生产,属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手续停办、申请人取得其他资质等相关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机关碍难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启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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