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启行复第44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启公(吕)行罚决字[2020]1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8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8月21日收到后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复议请求不明确,于同年8月24日发出补正通知,本机关于同年8月28日收到补正,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0]启行复第44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同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关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为兑现2012年12月政府承诺给申请人宅基地一事,2020年4月30日下午在xx镇xx会议室外,申请人向李xx提供了他所需的材料。李xx回复称,需和汤xx碰面商量后,再给申请人回复。同年5月6日早上8时许,申请人在xx镇政府东南二楼会议室看见李xx与汤xx在一起,当时会议还没开始,与会人员还没到齐,申请人上前询问,期间发生了争执,徐x副镇长说会上提出解决申请人的事情,会后给申请人答复。会后徐x告知申请人,王xx书记在会上明确指出就申请人的事情镇政府必须要给出明确的解答。同年5月7日上午,申请人去政府大楼来访登记办公室了解情况,正好遇见昨天与申请人发生争执的人员,就质问他为什么打申请人,当时申请人手臂上青紫、瘀肿还在,对方概不承认,还破口辱骂,并让申请人报警。当申请人报警时,办公室一女工作人员阻止申请人使用电话,并把两部电话线扯掉,最后申请人用快没电的手机报出警,110到场后询问了申请人,并拍照伤情,随后叫申请人到派出所进一步接受询问,当到达以后,就没人管申请人,当时申请人身体虚弱,申请人的丈夫去找当班警察反映,回复先看病,再来接受询问。同年6月23日启东市公安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第一,申请人没有擅自进入会议室吵闹,致使会议无法进行。第二,当时会议还没有进行,与会人员还没到齐,会议室门是敞开的。第三,申请人是找相关领导询问解决问题的。第四,说申请人在会议室吵闹,致使会议无法进行,公安机关可调取会议室的监控视频。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启公(吕)行罚决字[2020]1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承诺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充分,且取得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2020年5月6日8时许,启东市xx镇镇政府在其东南角二楼会议室召开相关会议时,申请人王xx不顾会议正在进行,不听劝阻,以找镇政府领导为由,进入会议室内吵闹。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其政府正在开会,让其离开会议室,但王xx仍不听劝阻,致使会议近半小时无法正常进行。以上事实有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且能相互印证的申请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多名证人证言证明,足以认定王xx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20年5月6日案发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辩解。同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也提出了陈述与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陈述与申辩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吕四港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且申请人在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局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明显适当。第三,申请人提出其未擅自进入会场吵闹,致使会议无法进行,该理由不成立。当天会议室外也有其他找镇政府办事的相关群众,唯有申请人王xx擅自进入会议室进行吵闹,且不听相关工作人员劝阻,致使会议无法正常进行。该行为严重扰乱了xx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第四,关于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可调取会议室的监控视频的问题,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期间,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查看,并询问相关证人,证实该会议室内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无监控视频可调取。公安机关认为,视频是证据的一种,但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也是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实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3.王xx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公(吕)行罚决字〔2020]1xx1号;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复核报告;6.发破案经过;7.传唤证;8.王xx询问笔录四份;9.徐x询问笔录一份;10.张xx询问笔录一份;11.林xx询问笔录一份;12.顾xx询问笔录一份;13.李xx询问笔录二份;14.崔xx询问笔录一份;15.蔡x询问笔录一份;16.舜x询问笔录一份;17.调取证据通知书;18.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2019)苏0681刑初xx号);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诺说明、承诺书);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xx陈述);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补充陈述);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王xx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视频一份);24.刑满释放证明书;25.送达回执;26.户籍信息九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接第三人徐x报警称,同年5月6日8时许,在启东市xx镇镇政府二楼东南角会议室,申请人擅自闯入会议室吵闹,致使政府工作会议无法正常进行,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当日,被申请人立案。同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传唤证,并进行了询问。同年5月18日, 被申请人向启东市公安局调取了申请人的判决书。同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并复核。同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复核后作出维持决定。同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启公(吕)刑罚决字[2020]1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本机关另查明,申请人因xx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本市治安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具有行使治安管理和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为致使会议近半小时无法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所称的情节较重。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启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启公(吕)行罚决字[2020]1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