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20号孙X不服启东市公安局连兴港边防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4: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20号

申请人:孙X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连兴港海防派出所

第三人:季X

申请人孙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连兴港海防派出所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后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120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季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职权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向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连兴港海防派出所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理由为:一、孙X为怀孕5个月的孕妇,属于高危受保护人群,于2022年10月9日被季X无故伤害(用重物伤害头部),影响胎气,吃了保胎药才稳住。目前处罚仅为罚款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孕妇,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处罚决定书中公安机关认为事情原因为第三人对物业工作人员态度不满,与事实不符,应为客户无端发泄自己情绪,而无端故意伤人。综上,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10月9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季X前往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704栋XX物业管理启东有限公司北二区办公室反映住处管道维修费用一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钱XX履行工作职责予以答复。沟通过程中行为人因不满物业公司处理方式,打飞服务前台摆件,致使该摆件砸中坐在钱XX旁边的申请人。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季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季X在XX物业管理启东有限公司北二区办公室内,对物业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答复不满,扔砸办公用品,致使办公用品砸中单位内工作人员,季X的行为扰乱了该单位的工作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季X贰佰元罚款的处。二、申请人提出行为人季X是故意伤害孕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给予其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季X为恒大海上威尼斯小区住户,案发当日前往该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住处管道维修费用一事,沟通过程中行为人因不满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心生愤怒,打飞服务前台摆件,致使该摆件砸中申请人,属于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打砸办公用品,造成了一定后果,包含摆件砸中工作人员,对被侵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法益,同时又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单位秩序法益。对上述法益的侵害应当进行总体、全面评价。同时,综合行为人在反映问题过程中打飞摆件致使摆件砸中旁边的申请人孙X这一整个过程来看,案发时行为人并不明知被申请人系有孕在身,且其并非针对被申请人而实施殴打、伤害行为,而是在诉求未得到满足后,扔砸办公用品的方式来发泄、表露不满情绪,其行为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季X予以处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无误,量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对季X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启公(连)受案字〔2022〕5464号《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4.微信聊天记录;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到案经过;7.启公(连)行传字〔2022〕44号《传唤证》;8.询问笔录7份;9.现场笔录;10.照片3张;11.医学诊断证明书;12.营业执照;13.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14.伤情鉴定通知书;15.[2022]第1814号、1815号《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不予受理告知书》;16.人员档案信息;17.《关于孙X、田XX被伤害案的审查报告》。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X为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小区XX物业管理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季X为该小区业主。2022年10月9日11时左右,第三人前往该小区704栋物业公司办公室反映其房屋管道维修问题,在与工作人员钱XX沟通时因对工作人员答复不满,第三人季X随手将前台上摆放的国旗摆件打飞,导致该国旗摆件不慎砸到钱XX西侧的工作人员孙X和田XX,并造成申请人前额右侧轻微淤青,田XX右耳红肿。钱XX报警后,被申请人指派民警赶至现场处警,并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后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了现场视频,并对田XX、孙X的伤情进行委托鉴定,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同年10月11日,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2022]第1814号、1815号《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了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等。第三人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季X在金碧物业管理启东有限公司北二区办公室内,因对物业工作人员态度不满而扔砸办公用品,致使办公用品砸到工作人员,季X的行为扰乱了该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季X罚款200元。申请人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第二,案涉处罚决定主要认定事实清楚。2022年10月9日11许,第三人到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物业办公室反映其房屋管道维修问题时,因对工作人员答复不满,心生气愤,随手将办公室前台上摆放的国旗摆件打飞,导致该国旗摆件不慎砸到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孙X和田XX。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视频及相关证据能完整的反映,足以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第三,被复议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至纠纷现场调查,并根据处警情况于当日受案,对案涉相关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案发现场视频,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了委托鉴定。在作出案涉决定书前,被申请人告知了第三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于11月8日作出案涉决定书后送达当事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受案、调查、委托鉴定、告知、处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四,被复议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第三人季X因对物业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心生愤怒,随手打飞物业办公室前台国旗摆件,致使该摆件不慎砸中申请人孙X及其同事田XX。综合整个案件情况来看,第三人自始未与申请人和田XX发生争执,其随手打飞前台摆件的行为并非针对申请人或其田XX,显然也不具有殴打或者伤害他人的故意,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申请人及田XX的人身权益,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特征。但第三人因不满物业公司解决其诉求的态度,采取以扔砸办公室物品的方式来发泄情绪,该行为扰乱了案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被申请人基于案件事实对第三人在量罚幅度内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机关需要特别指出,第三人因琐事产生言语争执时,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继而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教训深刻,值得反思。通过本次事件也充分说明,遇事不采取理智冷静态度处理矛盾,只会把问题变得更糟糕。第三人在今后生活中,要学会以理性心态处理问题,以平和方式化解矛盾,对于因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他人合法损失应积极采取补偿措施。申请人对相关侵权赔偿争议也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启公(连)行罚决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