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63号
申请人:韦XX
被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韦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告知,于同年6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20日收案,并于同月2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63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同年8月4日向XX公司发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未提交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告知相关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XX休闲食品店”,支付7.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XXX老卤鸭掌独立小包装卤味熟食休闲零食鸭肉类鸭爪小零食”-XXX老卤鸭掌-2包-鸭掌1件,订单编号:220224-27611110354XXXX,到货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无合格证、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XX公司有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的行为,并将所有证据进行上传。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对商家调查,商家提供了该商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产品的检测报告等,销售商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相关义务。投诉人无证据证明投诉事实。被举报行为不构成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是否立案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做出批复和决定。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2.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3.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到的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无合格证”,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原则。4.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一份;3.消费者举报书一份;4.(XX休闲食品店)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5.商品快照;6.订单截图;7.物流信息一份;8.收货快递拍照;9.全国12345平台实名认证;10.电话实名认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请求不成立。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XX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XX休闲食品店”中购买网店标题宣称“XXX老卤鸭掌独立小包装卤味熟食休闲零食鸭肉类鸭爪小零食”的XXX老卤鸭掌2包,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无合格证,产品造假掺假标识不全,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以次充好,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立案调查。经调查,XX公司于2022年2月11月签收从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20箱,每箱中均随附合格证。XX公司同时查验了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因此,被申请人认为,XX公司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不构成违法行为,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答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调查及时、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答复内容、程序均无不当,无应当撤销的情形,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启办〔2019〕40号);2.申请人举报材料;3.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5.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6.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7.检测报告;8.无锡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食品包装膜/袋检测报告;9.合格证;10.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11.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12.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韦XX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XX休闲食品店”,花费7.8元购买XXX老卤鸭掌独立小包装卤味熟食休闲零食鸭肉类鸭爪小零食(试吃2包),订单编号为220224-27611110354XXXX,签收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在举报平台上举报第三人经营不合格商品,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无合格证、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
被申请人接12315平台的举报单后,开展了调查。经查,第三人XX公司于2022年2月11月签收从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20箱,每箱中均随附合格证。XX公司同时查验了无锡XXX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有经办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及签字确认。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理由:经对商家调查,商家提供了该商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产品的检测报告等,销售商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相关义务。投诉人无证据证明投诉事实。此举报行为不构成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活动,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第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收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送的举报单后,经调查确认第三人不存在申请人在举报中述称的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4月8日在12315平台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程序符合规定。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第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并提供了涉案商品供货商的相关凭证。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合法合理。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