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启行复第6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北新派出所
第三人:盛××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北新派出所于2019年×月×日作出的启公(北)行终止决字[2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0年2月9日以邮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2月11日收到后受理,并于同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0]启行复第6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后,于同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关答复材料。本机关于同年3月9日向第三人盛××发出[2020]启行复第6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书面说明。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月×日作出的启公(北)行终止决字[2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9年10月19日上午,申请人陈××雇请帮工施××将二块木门框及木椽子等建筑材料搬放入申请人的自家宅地楼板上,至次日早上发现失窃。失窃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扫黑办报案并提交《报案材料》一份。同时,于10月25日上午向被申请人北新派出所报案,下午陪同办案警察一起勘查现场。11月14日下午再次向被申请人报案并明确确认失窃物为两块木门框,以上2次报案均有相关报案笔录,每次报案时申请人都向办案机关提出“尽快调取与侦查有关的全部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但未依法全面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等的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定办案程序要求,未能及时、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对于为侦查需要应当依职权调取失窃现场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而未及时、全面调取,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其所得出的所谓“没有违法事实”的侦查结论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客观事实,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并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请求以听证方式审查本案,并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启公(北)行终止决字[2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4.文书送达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本案无行政违法事实。经被申请人查明:2019年10月25日,申请人报警称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至12时之间工人将两捆木椽子放在××镇××村的村部南侧宅地上,至次日8时发现这两捆木椽子被盗,共计有十余根。被申请人查看公安监控视频发现:2019年10月19日上午申请人与工人欲将一捆木椽子搬至宅地旁时被盛××阻拦,有两根木椽子散落地上,申请人将该两根木椽子踢到路边。当天下午,朱××与盛××将两个旧门框抬上拖车,并将路边两根木椽子一并拖走。经依法调查查明:申请人欲在××村村部南侧地块建房与盛××引发矛盾。案发当天申请人给了朱××很多旧木料,盛××阻止申请人将物品放入该处,并让朱××将申请人先前搬入该处的两个旧门框及路边两根木椽子拉走。盛××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擅自处置他人物品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以上事实有盛××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系擅自处置他人财物,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故被申请人认定该案无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正确。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依职权调取现场相关监控视频。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立即查看案发地监控视频,发现案发地点有公安监控,视屏清晰完整,能够完全反映出现场情况,民警及时下载相关视频并刻制光盘附卷,并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被申请人未及时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的情况。至于申请人报警称几捆椽子被盗的情况,经调查系申请人不了解实际情况误报。第三,被申请人在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时及时告知了申请人。2019年×月×日被申请人做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盛××,同时了解到申请人不在家。2019年12月26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内容和依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申请人称要自己来取。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短信联系办案民警要求邮寄决定书,民警当天将决定书邮寄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 启公(北)受案字[2019]××××号“受案登记表”;2.启公(北)行终止决字[2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4.传唤证;5.五份询问笔录;6.现场照片;7.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8.接受证据清单及悔过书;9.双方送达回执及投递情况;10.现场监控视频、告知电话录音等视频资料;11.户籍信息登记表三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12.关于木段的工作说明。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盛××因在××村村部南侧地块建房一事引发矛盾,积怨已久。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申请人报警称,2019年10月19日11时至次日8时许期间,申请人放至在××镇××村村部南侧第一家宅地上的两捆木椽子被盗,共计十余根。被申请人即出警处理。被申请人对当事人陈××、盛××,一名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调取了现场公安监控视频。经查证,第三人擅自处置了申请人大小两个门框以及两根木椽子。经被申请人批评教育后,第三人出具悔过书。被申请人依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并依法送达启公(北)行终止决字[2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陈××财物被盗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本市治安管理机关派出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具有行使治安管理和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宅地纠纷,矛盾由来已久。第三人擅自处置申请人的财物,激化了矛盾。但由于第三人不以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的情形,且危害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作出没有违法事实存在,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合理合法。另,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无需采取听证的方式即可书面审理本案,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查阅权,可与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后依法查阅。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月×日作出的启公(北)行终止决字[2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