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25号陆XX不服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三级确认”职责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4: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25号

申请人:陆XX

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不动产登记“三级确认”程序中的工作职责,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复议请求不明确,于2022年11月17日向其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同年11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收悉[2021]启行复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向申请人发告知书,要求以“三级确认”程序进行申报办理。为此,在2022年2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在庙港村村委会向申请人和部分村民布置启动“三级确认”工作,着手安排专业人员测量房屋,完成相关基础性工作。目前,有关资料数据已完成,需要被申请人确认。村委主任施XX强调,本村是拆迁区域不给办理确权的“三级确认”,至此工作中断。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三级确认”职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光盘1个。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农村房屋属于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申请人原在启东市惠萍镇庙港村二十组(原启东县大兴乡南惠阳村三组)建有平房六间,建筑面积 141.61 平方米,宅基地面积249.44平方米。2007年,申请人在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三间平房建成二层楼房,另对三间平房进行了改扩建。2021年3月19日,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启城建指办[2021]第2号《关于惠萍镇原南惠阳村(沿江公路北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申请人房屋位于该项目搬迁范围。按照《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四、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政府已征收土地范围或实施规划须拆迁范围内的”,原告的农村房屋属于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二、申请人的农村不动产尚未达到被申请人确认阶段。按照《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农村不动产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的程序进行“三级确认”。申请人的农村不动产“三级确认”未获得村民小组认可和村委会进行初审程序,尚不需要被申请人确认。按照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91行初1166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确认的农村不动产登记规则,对已经被纳入协议搬迁范围、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协议搬迁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在搬迁程序中对房屋的历史成因、建筑面积等予以调查,以认定建筑的合法性及权属。对协议搬迁区域的农村不动产,村委会没有必要并在履行初审职能后逐级提交确权。因此,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未予初审、不予初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对农村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确认的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启政办规〔202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2.启城建指办[2021]第2号《关于惠萍镇原南惠阳村(沿江公路北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3.(2022)苏0691行初70号判决书;4.(2022)苏0691行初1166号判决书;5.《告知书》及快递邮寄信息。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陆XX为启东市惠萍镇庙港村20组村民,申请人户在该村建有房屋,该房屋已纳入启城建指办[2021]第2号《关于惠萍镇原南惠阳村(沿江公路北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所涉的协议搬迁范围。2021年8月,申请人就宅基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等问题向惠萍镇人民政府反映,并向被申请人申请为其办理确权登记。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未作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启行复第106号《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按照“三级确认”程序进行申报,并于同年2月15日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案涉房屋尚未进行登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三级确认”程序中的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第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登记。本条例施行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确认,依法申请登记。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7日印发并公开发布的启政办规〔2020〕1号《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对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三级确认”的程序和内容。未确权的农村房屋应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的程序进行“三级确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虽在农村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具有相应审核确认的职责,但权利人的确权申请应先经过村民小组认可和村委会初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三级确认”中审核确认的职责,但实际上其并未通过初审,被申请人自然无法对其确权申请予以审核确认。因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确权申请已获村民小组认可,并经庙港村村委会初审通过,所以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第二,申请人请求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申请逐级进行确认,缺乏法律依据和必要性。申请人的农村房屋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属于《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第四项第(三)点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虽对协议搬迁并无明确规定,但协议搬迁的责任主体仍需参照法定征收的程序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对协议搬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由协议搬迁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在搬迁程序中对房屋的历史成因、建筑面积等予以调查,以认定建筑的合法性及权属,不再单独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