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启行复第75号
申请人:施x忠
委托代理人:秦xx
被申请人: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施x忠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南阳镇户籍改革办登记手续行为,要求将申请人家庭农转非户口迁回原籍启东市xx镇xx村x组,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规范,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于同月15日向其发出[2021]启行复补第75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本机关于同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受理,并于同月2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1]启行复第75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月24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家户口农转非以后,并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因此请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居住地xx镇xx村。1999年8月,申请人一家根据《关于办理农民进镇户口农转非有关问题的公告》,向被申请人提出登记为城镇户口的申请,并交付了30xx元农转非配套设施费。但是申请人一家仍享受村民组村民同等待遇,未享受到城镇居民任何待遇。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定,更加凸显申请人一家农村居民的特征。故,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将申请人一家户口迁回原籍xx镇xx村。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秦xx身份证;3.关于办理农民进镇户口农转非有关问题的公告;4.结婚证;5.施x荣身份证;6.启东县农村宅基地勘查登记表;7.户口页三张;8.户籍信息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和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自述其在1999年8月提出户口农转非的办理申请,结合其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信息证明”显示,案涉户籍实际迁出时间为2000年4月25日,该户籍迁出行为迄今已二十年余,显然申请人对该户籍迁出行政的行政复议已过法定期限。第二,被申请人复议主体不适格。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的请求系“将申请人一家户口迁回原籍居住地xx镇xx村”,由此可见,申请人诉求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该申请应当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即公安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并无户籍管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是,如上述答复理由,申请人就行政审批、登记等事项提出的申请,应当首先向按规定向职权部门提出申请,而不能以复议、诉讼的方式径行提出。第三,被申请人未实施案涉户籍迁出的行为。根据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25日《关于办理农民金正户口农转非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对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第五条办理程序:小城镇区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需向镇户改办提供下列有关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上述《公告》表明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之下,申请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将户籍申请办理农转非,复议申请人在亦是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而主动、自愿办理户口农转非,该行为并不违法。《公告》第八条办理时间和地点:1999年9月1日至9月10日,到南阳镇户籍改革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亦表明当时的镇户改办在当时仅负责受理申请、登记,而实施户口农转非的行为系公安部门作出。第四,被申请人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现申请人要求将户口迁入原籍的复议请求,其理应根据现有政策的规定依法向职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职权部门按规定作出是否予以办理的决定。综上,申请人复议申请已过法定期限,申请人以复议的方式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常住人口登记卡;2.户籍信息证明;3.关于办理农民进镇户口农转非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办理农民进镇户口农转非有关问题的公告》,告知南阳镇区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向被申请人提交登记为城镇户口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登记为城镇户口的申请,并交付了30xx元农转非配套设施费。2000年,申请人一家人户口农转非,由xx乡xx村x组迁往xx镇。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不服户口改革行为,以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审查的应当是申请人认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明确提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施x忠经补正后仍没有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实质是对1999年案涉户籍改革问题有争议,距今已超二十年,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最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施x忠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