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116号潘XX不服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答复书》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116号

申请人:潘XX

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潘X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5日对其作出的《答复书》,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后受理,并于同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2]启行复第116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潘XX系启东市大兴镇大兴镇村的居民,在启东市惠萍镇庙港村二十组有2002年合法建设的鹿厂和配套住房及附属设施,该建筑位于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从启动征收工作至今,申请人周边的大部分房屋已经被征收并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但是,被申请人既不对申请人的鹿厂和配套住房及附属设进行清点登记和评估,也不对申请人进行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以致申请人至今都没有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待遇。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7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向被申请人申请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给予申请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待遇。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愿意协商解决,但没有告知具体的补偿办法和方案,至今也一直没有合理公平实质解决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三条,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惠萍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下征地前期工作:1、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调查确认;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依法确定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5、落实有关费用;6、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款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及时处理并依法履行自己受委托的补偿安置职责,给予公平、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待遇,保障申请人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不予切实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应当享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答复并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卫星定位图片一张;4.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5.《补偿安置申请书》;6.土地使用证;7.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购盐记录两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对申请人在本市惠萍镇庙港村建造的鹿厂及配套设施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了《答复书》,并于9月8日邮寄给申请人。《答复书》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就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进行释明,《答复书》没有设定申请人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是被申请人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因此,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是被申请人的职权。三、申请人鹿厂未搬迁,协议拆迁或强制征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案涉鹿厂位于启东市庙港村二十组,至今仍未搬迁。按照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启城建指办[2021]第2号《关于惠萍镇原南惠阳村(沿江公路北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鹿厂所在土地由惠萍镇政府开展协议搬迁。鹿厂土地不在启拟征〔2021〕08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的拟征收就土地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因此,在申请人鹿厂尚未搬迁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继续协商协议搬迁,还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而不是依申请开展。若申请人希望早日获得搬迁安置补偿,则应降低心理预期,积极和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也愿意在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待遇,并愿意继续和申请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补偿安置申请书》;2.《答复书》;3.启城建指办[2021]第2号《关于惠萍镇原南惠阳村(沿江公路北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4.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5.勘测定界图、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地红线图。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潘XX为启东市大兴镇村八组村民,在惠萍镇庙港村二十组建有种鹿养殖场。2021年3月19日,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下发启城建指办[2021]第2号《关于惠萍镇原南惠阳村(沿江公路北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惠萍镇政府上报的该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此后,惠萍镇政府采用协议搬迁模式对该案涉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安置。申请人案涉鹿场在该搬迁区域内。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鹿场搬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也未对申请人案涉鹿场进行搬迁。2022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鹿场进行补偿安置。同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表示愿意和申请人继续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7月6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惠萍镇庙港村范围内约9.3432公顷的集体土地,申请人案涉鹿场未在该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重要前提之一为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或可能侵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因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目前,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未制定统一的法律层面上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主要采取协商、签订搬迁协议的模式进行。该模式以协商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同意搬迁方案的,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各方按约享有权利,也需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搬迁补偿安置待遇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没有签订相关搬迁协议,被申请人也未对申请人的案涉鹿场实施拆迁,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人在协议搬迁过程中不能既不同意被申请人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签订搬迁协议,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搬迁补偿安置职责。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愿意协商并达成协议及对补偿安置进行法律释明等内容的案涉《答复》不存在增设申请人义务,减损申请人权益的情况,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强制力,不符合行政复议可受理的行政行为的特征。此外,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适用的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因案涉地块并非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拟征收范围,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被申请人也并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主体,且该区域暂为拟征收区域,启拟征〔2021〕084号《启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系为征收土地而实施的前期准备,拟征收公告尚不属于最终的可执行的行政决定。

综上,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