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号启东市xx养殖场不服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拆除通知案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6: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启行复第33号

申请人:启东市××养殖场

被申请人: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启东市××养殖场不服被申请人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污染养殖场拆除通知》,于2019年6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后受理,并于同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2019]启行复第33号“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6日收到,但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起在本村经营生猪养殖场。2019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申请人作出《污染养殖场拆除通知》,责令申请人于2019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该拆除通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2.2019年5月31日《污染养殖场拆除通知》。

被申请人自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虽经提醒,但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且未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受理文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被申请人不答复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视为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属怠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义务,明显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污染养殖场拆除通知》。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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