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号张x不服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案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6: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启行复第49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2019730,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日收到后受理2019年8月6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2019]启行复第××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同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种植大棚并自行运送农产品的农民。2018年8月14日,申请人按规定车速驾车经由被申请人养护管理的××××公路南××米路段时,冲入突然出现的道路坑槽,弹跳至前方十米处,造成所驾驶车辆侧翻,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2019年5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对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启东市汇龙镇××××公路南××米存在路面不平衡,坑洼路段是否已依法履行了法定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示法定职责义务行政行为的相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相关行政不作为涉嫌违法,从而保障公民相关财产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2018)苏××民初××民事判决书;4.《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申请人张××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二、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公路南××米路段确系该镇负责管理养护。申请人张××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且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申请人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的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也不存在该信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年3月14日17时30分左右,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养护的汇龙镇××××公路南××米路段时,不慎翻车,致使申请人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救治。此后,申请人张××因本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汇龙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先后向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相关事实如下:××年3月14日17时30分左右,雨天,张××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汇龙镇××路××公路南××路段时,不慎摔倒翻车受伤。后路过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出警,张××被送至医院救治,民警拍摄了现场照片。次日,民警就事故情况向张××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张××陈述如下:当时张××驾驶电动三轮车以时速××KM/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案涉路段时,因下雨,自己没看清楚,在看到路面坑洼的时候,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开过去时三轮车颠簸了一下,然后往前开了一小段路,方向控制不住,就翻车了。当天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载明当时天气为雨天,事故地点位于汇龙镇××路××公路南××米路段,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张××陈述,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张××于当日17:50分许被送至启东市××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坐骨神经损伤,左额面部皮下血肿,胸腰部外伤,左下肢及颌面部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并于2018年3月23日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手术。后于2018年4月7日出院。张××在启东市××医院的医疗费共计××元,后期复查费用××元。2018年9月27日,张××委托南通××院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张××因交通事故致双侧肋骨骨折、骨盆多发伤、多处软组织伤,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级伤残。另根据法院调取的交警拍摄的案涉路段现场照片及制作的现场图显示:案涉路段为水泥路面,南北走向,路宽××米,案发路段有一段坑洼路面,该坑洼路面呈不规则形状(西边长××米,东边长××米),张××的三轮车倒地停留点距离坑洼路面南侧约××米,路面摩擦痕迹××米左右。

另查明,一、二审民事判决均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汇龙镇人民政府未尽到对案涉路段的安全防护、警示义务,认定汇龙镇人民政府对案涉路段存在道路管理养护缺陷,判决汇龙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元。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在信息公开领域,《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汇龙镇人民政府在复议答复中明确否认未曾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确实已向被申请人提交过其主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违法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碍难支持。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但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利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滥用权利,背离权利正当行使的宗旨。本案中,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本案被申请人汇龙镇人民政府对案涉路段负有养护管理责任,且对案涉路段不平整的情况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并由此判决汇龙镇人民政府对张××进行了相关损害赔偿。申请人张××对判决书中该事实认定也没有异议。因此,本案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在案发时对案涉路段确实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启东市汇龙镇××路××公路南××米存在路面不平衡,坑洼路段有否已依法履行了法定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示法定职责法定义务行政行为的相关政府信息”,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原意。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具备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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