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启行复第64号陆X不服启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0: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启行复第64号

申请人:陆X

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

申请人陆X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启公(开)行罚决字〔202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后受理,并于同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案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是本小区人员,晚饭后与陈XX、薛XX散步,后以串门形式去XX苑7号楼401室看他们打牌,事前并不知道他们以“二八杠”形式赌博。二、申请人参与“二八杠”赌博的主观意念是以娱乐为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赌博资金不满100元,具体金额笔录有记载。三、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人民币合计收缴6070元作为赌资认定,存有不妥之处。申请人身上的钱不应该作为赌资来计算。四、作为民警办案人员,填写地址有误,是否关系到本案性质问题。作为办案人员对待案情必须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连申请人具体出生日期、家庭地址都写错,办案不够仔细,太草率。综上所述,申请人平日遵纪守法,虽以“二八杠”形式参赌,但输赢偏小,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三日偏重。申请人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罚款处理,且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上有违法,现场查处未有亮证程序。其次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事实是2022年6月1日晚7时许,被申请人民警驾驶警车至申请人居住的小区门口,进行相关告知,但未将行政处罚决定当场送达。申请人事后知晓有其他参赌人员收到邮寄送达的决定书,于2022年6月6日前往启东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查询时索要了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启公(开)行罚决字〔202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2022年5月7日20时许,在启东市汇龙镇XX苑7号楼401室黄X家中,朱X等人以金钱作赌注,以“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陆X伙同薛XX等人以金钱作赌注,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黄X为上述人员赌博提供赌具和场地。当晚21时许,上述人员被被申请人查获,共查获赌资11120元和赌具扑克牌4副,其中陆X的赌资500元。以上事实有薛XX等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为依法调查收集取得,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申请人认为,陆X等人以现金作赌注,用扑克牌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陆X拘留三日,收缴赌资500元。第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陆X对启公(开)行罚决字〔202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赌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量罚偏重及程序违法。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启东市汇龙镇XX苑7号楼401室有人赌博。被申请人组织警力,规范着制服到场查处,查获赌资、赌具,抓获涉嫌赌博的违法嫌疑人张XX、陈XX等人,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查,查明当晚20时许,陆X伙同薛XX等人在该室用扑克牌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朱XX等人以“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查获赌资11120元,其中参与“二八杠”赌博人员的赌资共计5540元,参与“斗地主”赌博人员赌资共计5050元,共同赌资530元。民警在现场查处过程中,依照规定身穿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符合执法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陆X参与“二八杠”赌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与“二八杠”赌博的性质、情节相适应,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在调查完毕后对陆X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在陆X明确表示不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22年6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6月6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再要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行政复议,民警又另行打印一份决定书并交予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现住址及出生日期错误,系办案文书制作过程中输录失误导致,但该文书中关于陆X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其他个人信息均详细准确,足以确定被处罚对象身份的唯一性。今后被申请人将严格校对法律文书,确保类似失误不再发生,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案案发之时正是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竣之时,政府倡导市民“非必要、不聚集”,申请人陆X等十余人非必要性聚集一处更是与政府所倡导相悖。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公(开)行罚决字〔2022〕13XX号等;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十二份(含告知范XX录像);5.起获经过;6.黄X等人询问笔录;7.现场笔录一份(含现场视频一份);8.证据保全决定书十五份;9.发还证据清单四份;10.收缴物品清单十二份;11.现金缴款单一份;12.罚款票据三份;13.户籍信息十六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十份;14.当事人前科劣迹六份;15.审查报告;16.《更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7日20时许,在启东市汇龙镇XX苑7号楼401室黄X家中,朱X等人以金钱作赌注,以“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陆X等人以金钱作赌注,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黄X为上述人员赌博提供赌具和场地。当日22时许,上述违法人员被被申请人查获,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4副和赌资11120元,其中陆X赌资500元。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制作《现场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次日,被申请人开发区派出所编制证据保全清单并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依法对上述赌资、赌具进行扣押、扣留。同年5月8日,被申请人开发区派出所进行立案,并对案涉陆X等人送达《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组织现场人员(1至16号)照片辨认、进行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同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上述赌博人员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需要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启公(开)行罚决字〔202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500元。被申请人于6月1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了该决定书,但该处罚决定书所写明的被处罚人身份信息有误。同年6月22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第二,案涉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通过案发现场笔录、事后询问笔录、参赌人员照片辨认、现场执法视频等可知,本案中,陆X经同行的陈XX、薛XX辨认为3号,以“飞苍蝇”的形式参与了“二八杠”赌博,赌资为人民币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案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以500元的赌资在疫情期间参与“二八杠”形式的聚众赌博,被申请人结合赌博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收缴赌资5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第四,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民警于2022年5月7日22时许当场查获申请人等聚众赌博。执法时,民警均身着制式警服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可以不再出示执法证件。民警立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全程录音录像。次日,被申请人开发区派出所立案,民警随即对申请人等进行调查询问、组织照片辨认等。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31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已在决定书上签字、捺指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送达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受案、调查、集体讨论、事前告知、处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身份信息错误,系笔误,该笔误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被申请人在发现该笔误后也向申请人发出了《更正通知书》,对该决定书进行了补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启公(开)行罚决字〔2022〕1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